探索生态公益诉讼拓展民行监督渠道
今年以来,针对辖区内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日益增多,被破坏林地资源难以得到有效的恢复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这一问题,白河林区院积极探索生态公益诉讼,拓展民行监督渠道,成功处理多起破坏林业环境资源案件,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
2009年8月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未经审批,连续几年在白河林业局宝马林场施业区内非法开垦林地共计1.5公顷,用以种植人参,严重破坏了森林植被。今年6月,我院受理了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受案后公诉科将线索移交民行科,民行科立即启动了督促起诉程序,向白河林业局发出了督促起诉检察建议书,建议白河林业局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追偿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9月1日,白河林区院对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提起公诉,同时,白河林业局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原告恢复植被所需费用。9月17日白河基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林业企业的赔偿请求。以此为契机,白河林区院积极探索开展民行公益诉讼,全年共办理督促起诉案件4件6人,为白河林业局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人民币,得到了林业企业的广泛赞誉。
白河林区院公益诉讼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做好了两项工作:一是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院生态公益诉讼工作要求。当前,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和省院对探索开展公益诉讼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深入领会上级指示精神的基础上,白河林区院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开展了保护林业生态公益诉讼活动。二是建立了有效的生态诉讼工作运行机制。探索建立起生态公益诉讼内部协作机制,加强民行与案管、侦监、公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发挥相关部门案件线索优势,形成了相关部门发现并移送线索,民行监督部门审查督促起诉的工作局面。同时,加强与辖区内各企业的协作交流,并就如何赔偿林业企业经济损失问题达成共识,确保了生态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
通过探索开展生态公益诉讼,进一步拓宽了民事监督渠道,不仅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同时,也有效的遏止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保护了林业生态资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