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两市规范大股东减持 连续3个月不得减持超过公司股份数的1%

11.01.2016  08:49

  本报上海1月9日电 (记者谢卫群)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称《减持规定》),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减持股份行为,明确具体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发出通知。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上交所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预披露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协议转让情况,定期对其减持行为进行事后核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予以处理。

  本报深圳1月9日电  (记者邓圩)深交所9日发布通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减持股份行为,明确具体监管要求。通知要求,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责任编辑:张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