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职工私拿货品回家 超市:严重违纪解除合同
众所周知,女职工在“三期”( 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内可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特殊的保护,这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特殊权利,也是赋予用人单位的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每个人对相关法律、规章理解不同,意见不一致,从而产生了很多矛盾。比如,孕期的女职工出现严重违纪行为时,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事件回放
刘女士是某商场的售货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某天,刘女士私自将商场内的货品带回家,虽然事后其乘人不注意及时将货品归还,但仍被柜台经理通过视频发现,在柜台经理找刘女士核实情况时,其并未否认。于是,柜台经理向商场汇报了此事,商场得知后非常重视,认为刘女士“私自将商品拿出商场”,按单位规章制度此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商场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按照解除程序对刘女士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商场的规章制度是经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向全体员工进行了公示,双方也签订了关于知悉规章制度的确认函。刘女士对商场作出的决定不服,其认为商场不能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其现在怀有身孕,属于特殊保护时期。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刘女士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商场撤销处罚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查明事实后裁决:驳回刘女士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1.刘女士在怀孕期间,单位是否可以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是,法律对女职工“三期”内的保护并不是无限的、无原则的,而是有范围、有条件的。
现在不少人误解,即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其实这种认实是不对的。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使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单位作出的解除决定在程序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有读者还会提出这样的质疑,认为刘女士已将商品返还给商场,此时,刘女士的行为还能构成严重违纪吗?商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不是过于严厉?就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刘女士的工作岗位系售货员,结合商场的行业特点,假设商场中所有售货员都可以随意将货品拿出商场,而后再返还回来,若商场对售货员的这种行为不做严格的要求,这样即不便于商场的管理,又会使商场的利益可能遭受重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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