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拟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原标题:
长春市拟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为了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行为,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7月1日,长春晚报从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市政府起草了《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首次提出,允许“一照多址”,允许“一址多照”。
据悉,该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管理。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必须经登记机关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登记信息。
关注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
《意见稿》提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就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使用的安全性等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申请人凭《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申请登记,并对申报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虚假承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表述应当规范、具体、准确。登记机关对申报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从事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经营的,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与相关许可载明的地址一致。
关注二:允许“一照多址”
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其住所以外增设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场所,且该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的,可以向登记机关告知增设经营场所相关情况,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中备注增设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备注经营场所的经营收入应当与其住所经营收入统一核算。
关注三:允许“一址多照”
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关注四:经营场所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承诺义务,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审批的,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不符合后置审批要求的,申请人应当申请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者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同时,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物权法》相关规定,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原有房屋登记机关记载的房屋规划用途。
关注五: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不得申请
登记房屋在政府公告的征收范围内的,申请人不得申请将其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自征收决定公告后,市场主体将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申请登记为新设或者变更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依法不予补偿。
关注六:允许“创业创新”基地设立商务秘书企业
允许各级政府确定的“创业创新”基地和孵化器平台管理部门依法设立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动漫游戏设计类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代理收发各类法律文件等配套商务秘书服务。
(来源:长春晚报 记者:李德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