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为报复雇人殴打丈夫 再次争斗时将其刺死

02.03.2015  11:03

  失意妻雇人报复刀扎外遇夫 支付1.2万纠集4男子准备角力棒欲教训丈夫称对方挣脱绳子争斗时将其扎死一审被判死缓

  得知丈夫王某有小三后,妻子孙某经常和王某吵闹、打架,最终发展到花钱雇人教训丈夫。就在雇来的人打伤丈夫离开后,俩人再次发生争斗,孙某持刀将丈夫杀死后投案。《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受雇打人的4名男子也被判刑。

   丈夫有小三妻子想找人报复

  现年34岁的孙某是安徽省人,2009年与大自己7岁的王某结婚,一年后孩子出生,孙某发现丈夫对自己越来越冷淡。后来,孙某发现丈夫有了情人,这情人就是丈夫公司的员工李某。

  在孙某得知此事后,夫妻二人开始经常吵架、打架。打架时孙某曾动刀将王某的脑袋、肩膀砍伤,二人还曾因打架打过四次110报警电话。后来,夫妻俩开始分居。

  2013年,王某向法院提出离婚,但没离成。同年9月14日,因为孩子生病,孙某找到王某,要求其带孩子看病,俩人再次争吵起来。没有拿到钱的孙某离开王某办公室后,在楼下遇到了保安王松(化名)。

  王松是王某公司所在大厦的保安,此前孙某多次到王某公司找丈夫,因此认识了王松。孙某问其能否找人教训丈夫,王松说找找看。9月16日,孙某与王某又发生矛盾,孙某打电话给王松,让王松帮忙收拾王某,这一次王松答应了。

   花钱纠集多人持棒殴打丈夫

  二中院审理查明,孙某因家庭琐事及情感纠纷欲报复丈夫王某,遂通过王松纠集耿某,后由耿某纠集薛某、王强(化名),预谋持械殴打王某,并由耿某先期准备了四根角力棒。

  2013年9月17日下午,耿某等人守候在孙某暂住的本市大兴区瀛海镇一楼房内,其间,孙某向王松支付了1.2万元作为报酬。

  当日20时许,王某应孙某之邀到来,耿某等四人持角力棒共同对王某进行殴打。后在孙某的授意下,耿某等人用绳子将王某手脚捆绑后离开案发地。

  四人离去后,孙某持刀猛刺王某胸、背部数十刀,分别伤及心脏、右肺及肝脏,导致王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孙某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耿某等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供词 保安:收1.2万元说好了不打要害

  王松供述称,自己在王某公司所在的大厦做保安,孙某很早就和其说过她和王某感情不和,称王某打她。王松还见过孙某的眼睛被王某打得呈青紫色。孙某说给其1.2万元钱,让其帮忙找人教训一下王某。于是王松找到老乡耿某,由耿某找人。

  2013年9月17日13时许,耿某带了2个男子和王松及孙某一起吃饭,饭后5人乘车前往孙某家。

  途中,孙某拿胶条将车牌号遮盖。到了孙某家所在小区,孙某说为了躲开监控,让几人翻栅栏进去。进了孙某家后,孙某又拿出手套、脚套和口罩,让几个人打人时戴上,说是怕她老公报警。

  20时许,受邀到来的王某可能觉得不对劲,就没进屋。

  孙某和躲在门后的几人把王某拉进来,王松等四人每人手里拿着一根角力棒开始打王某。因为之前说好不打要害部位,所以只打了胸、后背、胳膊、腿,打了一会儿就停手了。

  随后,按照孙某的要求,他们将王某用绳子绑好。王松对王某说别再欺负孙某之后就下楼走了。

  20多分钟后,孙某给王松打电话,说绑王某的绳子松了。王松说他们不管,此后就没联系了。

   妻子:他挣脱绳子争斗时扎死对方

  孙某说,王松他们走后,王某挣脱绳子打她、踹她,还说要杀她全家。俩人争斗时,孙某持刀扎了王某。

  发现王某死后,孙某将王某拖到厨房,开始收拾屋子。随后,她又到超市买了一个箱子,想将王某的尸体装到箱子里,但是最终没有这么做。

  想到王某有业务,孙某就将王某的手机转到了王某下属沈某的手机上。谁知沈某找不到王某,就给王某的弟弟打电话。于是孙某就模仿王某的口气发短信称王某在上海出差,过两天回去。

  然后,孙某到母亲家吃饭。因为一直联系不上王某,王某的弟弟不停地打电话,并说再找不到就要报警。于是,吃完饭后,在回家的路上,孙某打110报警,并到派出所投案。

   判决 一审获死缓并限制减刑

  在法庭上,孙某表示认罪。

  二中院认为,孙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纠纷,持刀刺击被害人要害部位数十刀,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耿某等四人受孙某雇佣持械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后对被害人进行捆绑,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鉴于孙某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另鉴于被害人对于本案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情感恶化亦负有一定责任及本案具体情节,对孙某依法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鉴于孙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决定依法对其限制减刑。鉴于耿某等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以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王松、耿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分别判处薛某、王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