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报】吉林规范涉及企业行政执法行为
10.12.2014 12:09
本文来源: 工商行政管理局
据了解,吉林省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吉林省规范涉及企业行政执法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规定》要求,今后,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行政执法检查,都要在每年3月31日前,依据检查的任务、方式、重点等情况,编制行政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经法制部门审核备案,下达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后实施。一个部门下设多个行政执法机构的,由该部门统一报送。法律、法规和国家垂直管理的机关对执法检查另有规定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将有关情况报送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对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对能够合并的要坚决合并,能够联合检查的要实行联合检查,坚决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超过一次的,不予批准。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对企业进行了行政执法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都提出了检查计划的,政府法制办要进行协调,明确由一个单位牵头实行联合检查。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政府法制办将在政府法制网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公示。
本文来源: 工商行政管理局
10.12.2014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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