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7天抢劫强奸4名单身女 仨90后均被判20年

09.05.2016  09:29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宁)3名90后伙同另外两人,7天内连续在深夜抢劫强奸单身女子。为方便作案,他们接连盗窃了4辆金杯车。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二中院一审以 抢劫罪、强奸罪和盗窃罪,对三名90后主犯判处有期徒刑20年,宣判后,付某和李乙认为量刑过重上诉。

  市高院审理后对量刑部分维持原判。

  案情 团伙偷金杯车 开车抢劫强奸4名单身女子

  李甲、李乙和付某都是90后,他们和32岁的贾某、39岁的倪某组成一个团伙作案。

  2013年1月8日凌晨至15日深夜,短短7天内,李甲驾驶偷来的金杯车,分别伙同李乙、付某、倪某、贾某抢劫,在朝阳区双泉堡邮政所南侧京藏 高速东侧路边、大兴区黄村镇芦花路狼垡宾馆门前、西城区宣武医院门前、海淀区远大路江南赋饭店对面等地,分别将路过的4名女子劫持上车,并实施抢劫强奸。

  2013年1月15日晚上11时许,在宣武医院门口抢劫35岁女子杨某时,因杨某的挎包遗落,四名被告人劫财未果,在随后将其带到大兴狼垡附近 偏僻路边时,强行脱下杨某衣服欲发生性关系时,恰巧被过路车辆内人员发现并追赶,杨某才幸免于难。随后,李乙驾车逃跑至房山长阳镇时,车辆撞墙,四人弃车 逃跑。

  作案时,他们总是离不开一辆白色的金杯车,《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这辆金杯车并非是同一辆车。2012年12月7日至2013年1月13日期 间,李甲先后伙同李乙和付某经过预谋后,在大兴黄村镇黄村西里、通州马驹桥镇金地格林小镇、西田阳村、房山拱辰街道附近先后盗窃共四辆白色的金杯车,用于 作案。

  供述 凌晨寻找目标 看着女子像小姐抢劫强奸

  据李甲供述,2013年1月初的一天,他和李乙、付某以及倪某提议去抢劫,他们都同意了。当天凌晨1点左右,李甲开着偷来的金杯车带他们出去转悠、寻找目标。在朝阳八达岭高速路附近的一个邮局门口看见了一名单身女子背着挎包。

  “当时我跟他们商量,这人看着像小姐,就抢她吧,他们都同意了,于是我开车靠近那名女子并停在她身后,李乙、付某和倪某下车强行将她带上金杯车。”李甲说,那个女子上车问干吗,付某说不伤害她,就要钱。

  李甲说,他将车开到大兴一个废弃的桥洞下时,他和付某在女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找到约1100元现金,将钱拿走后,四人将女子轮奸。之后,他们开车回城,途中他给了女子600元钱,并给她打了一辆出租车。

  付某供述,他们每人分了100元刚抢来的钱。李乙问女子是不是小姐,女子说是,他们才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

  在另一起案件中,李甲与李乙、付某、贾某开车到大兴狼垡村寻找目标,看见一名单身女子,以为是小姐就将其拉上车。由于女子身上只有几十元钱,付 某吓唬女子,女子拿出一张银行卡,说里面有5000元钱。逼问出密码后,付某去取钱,李甲将该女子强奸。等付某取钱回来后,付某给三人各分了1000元, 自己留了2000元。

  随后的几天内,李甲又以同样的方式,与同伙作案两起,不过1月15日晚上抢劫、强奸杨某那起未遂。

  李甲说,作案用的车是偷的,之所以偷金杯车,是因为它大、好撬,而且付某曾经学过修车,他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就能将车撬开,很快就能得手。李甲说,前后换过几次车,有的是因为出了事故,有的是因为没有贴膜,怕被认出来,太危险。

  受害人说 被劫遇轮奸 罪犯事后要求合作挣钱

  据受害女子何某陈述,2013年1月8日凌晨1时许,她正要赶回暂住地,经过朝阳区双泉堡邮政所门口时被几个男子强行拉上一辆金杯车。当时车上有4个人,一人开车,另外三个人在后边押着她。

  何某说,不知到了什么地方,3人开始图谋不轨,她怕他们打她,就没有反抗。事后,男子开车把她扔在西直门,让她打车回家。其间一名男子给她留了手机号,还让她跟他们一起合作挣钱。脱身后何某报警。

  给男友拿药被盯 感觉不对逃跑被抓

  据受害女子侯某陈述,2013年1月13日下午3点多,她从河北坐火车来北京找男友,第二天凌晨1点多,男友身体不舒服,她到黄村医院挂急诊给男友拿药,从医院出来往宾馆走时,一辆白色金杯车朝她开来。

  侯某说,当时车速很快,路过她身边之后调头,她感觉不对劲,当时大街上没有人,就朝有灯光的地方跑,“他们大概三个人下来追我,没跑多远就被他 们追上,被强行拉上车。他们还问我是不是小姐,我说了不是,他们不相信。他们嫌我身上的钱少,强行取走了我银行卡里的5000元。”

  侯某说,在去银行取钱的间隙,两名男子将她强奸。

  判决

  多次抢劫强奸盗窃

  仨90后均被判20年

  经查,对于强奸罪行,李甲、李乙和付某均参与3次,贾某参与2次、倪某参与1次。

  对于抢劫罪行,李甲、李乙及付某参与4次,抢劫金额2.6万元,倪某参与2次,抢劫2.1万元,贾某参与2次,抢劫0.5万元。

  对于盗窃罪行,李甲和付某参与了4次,盗窃数额15.3万元,李乙参与3次,盗窃数额14.6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付某、李甲、李乙、倪某、贾某结伙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5人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此外,付某、李甲、李乙还结伙盗窃机动车,3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李甲到案后能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李甲、李乙、付某、贾某四人对杨某实施抢劫未得逞,付某、李乙在李甲对侯某、杨某实施强奸犯罪时起帮助作用,且对杨某实施的强奸未能得逞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终,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20年,罚金3.1万元;以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李乙有期徒刑20年,罚金 3.2万元;以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李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6万元;以强奸罪和抢劫罪判处倪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强奸罪和抢 劫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6年,罚金8000元。

  宣判后,付某和李乙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市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对于量刑部分,判决适中,维持了原判。

  (文中所有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