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开发驶入法治化轨道——《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出台

01.06.2016  21:59

      5月27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获高票通过。《条例》是我省首部针对农村扶贫开发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农村扶贫开发驶入法治化轨道。

      2015年11月27日至28日,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到2020年所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12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发布,明确提出要推进扶贫开发法治建设,完善扶贫开发法律法规,抓紧制定扶贫开发条例。12月16日,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在长春召开,省委书记巴音朝鲁强调,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扛起脱贫攻坚的重大责任,形成脱贫攻坚的强大合力。随后,我省相继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和系列配套文件。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完善我省扶贫长效机制和法律保障,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及时进行修改。在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在精准施策上出实招、在精准推进上下实功、在精准落地上见实效的要求,做到了条例与当前扶贫开发工作紧密结合,将国家和我省当前农村扶贫开发的政策精神体现到条例中,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各项措施体现到条例中。

      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在《吉林日报》和省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向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员、省政协委员书面征求意见。此外,还派员到近期出台扶贫开发地方性法规的湖南、云南两省进行立法调研,到延边州汪清县及所属乡镇进行了实地考察,并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再次作了修改。

      《条例》共6章51条,分别为总则、扶贫开发对象和范围、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扶贫开发资金与项目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协调发展的原则,明确提出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扶贫开发对象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机制,与当前农村扶贫开发的政策精神相衔接,又突出了吉林特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体现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坚持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两轮驱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实现扶贫开发全覆盖,完善扶贫开发对象的精准识别等,全面贯彻落实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部署要求。

      《条例》强化细化了扶贫开发措施。按照国家和我省提出的“六个一批”脱贫途径,落实“六个精准”要求,统筹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在条例第三章中,增加了扶贫开发规划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定点扶贫的相关措施,特别是对扶贫开发对象关注的住房、教育、医疗等行业扶贫措施作了细化。

      《条例》加强对扶贫开发资金和项目的监管。进一步明确扶贫开发资金的来源,将定点帮扶资金纳入扶贫开发资金,并规定“定点帮扶资金由帮扶单位根据帮扶对象的实际需要确定用途”。进一步完善了对扶贫开发项目的管理,对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竣工验收作出规定,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应当明确项目管护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