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警执法20道“红线”碰不得 将被追责

26.11.2016  00:05

  接警后拒绝、拖延出警,造成当事人人身、财产损失;受案、立案后不及时开展实质性调查和侦查工作,导致案件不了了之……

  将来民警办案再犯上述这样的“过错”就要摊大事了。24日,针对省公安厅发布实施的《吉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记者专门采访了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总队长杨健。他表示,《细则》已为我省广大民警执法划清了20道行为“红线”,触及到哪一条都将被追责。

   民警执法

  20道“红线”碰不得

  “在实际工作中,根据《细则》规定,公安机关主要对哪些情形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针对记者的问题,杨健表示:“至少有20道‘红线’碰不得。

  接处警过程中,拒绝、拖延出警或者没有按照接处警操作规范规程、指令命令进行现场处置,造成当事人人身、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或者给警情案件的后续调查处理造成阻碍,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的。

  对报案不接、不登记,应当受案、立案的行政、刑事案件不予或者超过审查期限受案、立案,不应当受案、立案的案件予以受案、立案的;受案、立案后不及时开展实质性调查和侦查工作,导致案件不了了之、久拖不决,或者因时过境迁,丧失侦破案件条件的。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非法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

  未按规定履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职责,导致犯罪嫌疑人失控或者重新犯罪,或者违反规定办理停止执行拘留、暂缓执行拘留、请假出所的。

  对没有违法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违法事实的人或者单位,错误作出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相关证据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导致相关证据不被采信,或者在勘验、检查、鉴定等调查取证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无法处理或者错误处理的。

  违反执法办案区“四个一律”规定,未在办案区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未对讯问、询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情况与笔录内容严重不符,造成相关言辞证据被排除或者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以及影响案件后续办理的。

  伪造、篡改、毁灭、隐匿案件证据材料,在卷宗的笔录、书证、法律文书上伪造当事人签名、捺印,电子笔录简单复制、粘贴,影响证据效力或者导致错误采取强制措施的。

  违法对公私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追缴等措施,或者对涉案财物保管不当、违规处理的。

  违法收取、没收或者不及时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的。

  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检察机关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决定不批捕、不起诉或者审判机关判决无罪,或者被复议机关、审判机关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职责的。

  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未提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而未移诉,导致检察院增捕、增诉犯罪嫌疑人的。

  不依法受理、办理、答复当事人控告、申诉事项,不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不依法举行听证,或者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引起当事人信访投诉的。

  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拖延、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跑、赃款赃物转移、重要证据灭失、毁损等严重后果的。

  因行使职权不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导致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违规办理听证、复议、复核、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的。

  违规使用警械、武器或者违反执法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办理案件,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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