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公司擅自拆除他人房屋 经理被判有期徒刑3年

25.10.2015  10:03

  一家房地产公司在未取得棚户区改造许可,且未与房主达成拆迁房屋协议的情况下,拆除他人房屋。最终,该公司经理因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得到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金某某,今年53岁,延吉市人,是延吉市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7月1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延吉市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某在未取得棚户区改造许可并且未与房主韩某某达成拆迁房屋协议的情况下,于2014年6月2日9时许,指使负责拆迁房屋的胡某某,拆除位于延吉市建工街铁南教会附近韩某某的房屋。经鉴定,该房屋重建费用折合人民币43900元。案发后,金某某已全额赔偿韩某某经济损失,并得到韩某某的谅解。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金某某表示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吉林省公检法司没有重新制定数额巨大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就低不就高,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适用2万元为数额巨大标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了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延吉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数额巨大标准不能适用吉林省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定的2万元的问题,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中只规定追诉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5000元,并没有重新规定数额巨大标准,而数额巨大标准是各省根据本省的经济状况自行规定,吉林省没有重新规定数额巨大标准的情况下,仍应执行原来的数额巨大标准,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最终,判决金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