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营性房屋供热费按36元/平方米缴费

28.11.2014  11:23

东亚讯(记者  周东魁)   到11月27日,长春正式供热已一个多月时间。近段时间里,还有部分市民拨打本报热线电话96911反映供热收费“不合理”的问题。对此,记者咨询了长热集团、同鑫热力、宇光热力和大唐热力等热企的相关专家。

王女士:供热的相关规定里,民用供热费29元/平方米,商业33元/平方米,我交供热费时就按36元/平方米交的。我想问一下热企为什么不按33元/平方米收费?

长热集团:长春市人民政府长府发【2008】18号文件《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文件中对供热费有如下规定:

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29元/平方米;经营性房屋:按建筑面积36元/元;其他房屋:建筑面积33元/平方米。

张先生:我家的房屋有赠送的面积,该如何收费呢?

同鑫热力:根据相关规定,房屋赠送面积不在房屋产权证内的,按照供热实际面积收费。双方存在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方申请房屋测绘部门进行测绘,按测绘面积收费。测绘费由双方各承担50%。

赵先生:我家有一个阁楼,当时缴费的时候,是供热公司告诉我的钱数,但我不知道他们是按什么标准收的?

大唐热力:住宅阁楼安装采暖装置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阁楼面积未计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的阁楼热费计费面积,按供用热双方认定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供用热双方存在异议的,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第3.0.4条规定:“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米至2.10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米时不应计算面积”的规定确认建筑面积,收取热费。阁楼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