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吉建房〔2017〕1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继续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以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为重点,严肃查处扰乱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企业服务水平,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开发、中介、估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范围
在我省从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三、整治重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整治内容。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5.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6.商品房销售中未执行销售价格“一价清”相关规定,销售现场未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相关费用等;
7.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9.未取得项目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10.将未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11.因拖欠工程款等开发企业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2.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重点整治内容。
1.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4.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6.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7.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8.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9.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10.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11.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等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行为,或虽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行为。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重点整治内容。
1.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3.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5.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6.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7.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4月15日-4月30日)
各地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提出工作要求,通过召开会议或下发文件形式通知到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和估价机构。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开通投诉举报信箱。
(二)企业自查阶段(5月1日-5月20日)
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查找并纠正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等12类行为。组织房地产中介机构对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查找并纠正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等11类行为。组织房地产估价机构对经营行为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查找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聘用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等8类行为。自查结束后,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估价机构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并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三)全面检查阶段(5月21日-7月20日)
在房地产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市州、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所有规定企业和项目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企业和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并列入企业信用档案。涉及物价、工商等部门的要及时抄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总结巩固阶段(7月21日-8月31日)
集中通报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采取多种方式对政策进行宣传,发布交易风险提示。将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开,提醒群众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全面推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加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城市政府是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定整治方案,明确具体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省住建厅将对各地的整顿规范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二)建立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各市(州)、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整治要求和工作方案,加强与工商、价格、金融、税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查处机制。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地要始终保持高压严查态势,继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加大处理力度,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措施。查实的违法违规案例要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把整顿房地产秩序作为日常工作,坚持不懈抓好抓实,持续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本地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情况报告、典型案例和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书面报送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联 系 人:王 琦
联系电话:0431-82752598(兼传真)
附件: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