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

03.02.2015  10:41

吉和网讯(记者  刘瑛)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近日下发,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意见》中指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小城市、县级市城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长春、吉林两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在长春市、吉林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两年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两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准予落户。

有效解决各类人才落户问题。大中专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技术和技能人才、留学回国人员等各类人才在全省各类城镇落户不受稳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等限制,凭毕(结)业证书或相关专业证书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意见》中还提到,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按照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制定《吉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地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参加初中学业考试、报考普通高中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随迁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继续实行省内跨地区入学减免学费政策。

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家庭和农民工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其他进城农村人口,在城镇连续居住和参加社会保险超过一定年限、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条件的,逐步享有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进城农村“五保户”逐步享有城市“三无”人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