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省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最高提到2倍

09.07.2015  08:18

记者日前从吉林省物价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提高部分排污费征收标准,最高提高到2倍。

 

按照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我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目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同时,实施差别收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