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下调

16.06.2016  10:06

  本报讯  (记者温斯琪)15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2%阶段性降至1.5%,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1.5%降至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仍为0.5%。新费率从5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两年。即日起参保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实收分配及待遇核定等业务。

  据悉,2016年长春市、双阳区、九台区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5087元、3617元、3201元,个体参保人员可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110%、120%为基数缴纳2016年养老保险费。其中:选择110%和120%两个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高按100%基数的标准核发。

  缴费档次不变的个体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险卡直接在吉林银行网点完成缴费;缴费档次变更的,缴费前需先到社保局个体分局二楼22至33号窗口办理变更后到吉林银行缴费。

  详情可拨打社会保险对外咨询服务热线9612333或登录长春社会保险网www.ccshbx.org.cn咨询了解。

(责任编辑:卢凯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