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权发表诽谤侮辱性言论吗?
编者按:关于《查理周刊》恐怖袭击引发的争议仍然在发酵,凤凰大参考特邀著名旅美作家林达撰写查理事件反思录,深度分析由查理事件引发的言论自由尺度的争论,共分为三期专题发布,本期为第一部分,以下为正文:
所 有人都不愿意受到侮辱和冒犯,这是人最基本的自然特性。
2015年伊始,《查理周刊》恐怖袭击发生后,有一种说法是,西方媒体习惯于纵容各种侵犯,用类似《查理周刊》这样以性和羞辱性的漫画去冒犯官员、天主教、伊斯兰教等等。在“言论自由”借口下,在制度上纵容“恶行”,是西方文化的一个特征;而伊斯兰文化等各类其他文明,经常处于被冒犯的弱势、无可容忍,因此,这是文明的对抗,似乎也是西方文明和伊斯兰文明永久的、不可调和的对抗。
显然,《查理周刊》刊登了大量对伊斯兰宗教、对天主教、对宗教领袖和政治人物的亵渎和冒犯的漫画,所以大家的讨论充满了困扰,言论自由?自由的边界?边界在哪里?漫画涉及法律不容许的仇恨言论?恐怖袭击是对冒犯的回应?不同宗教和文明的对抗?等等。
在人类历史上,在我们今天生活的世界里,到处在发生一些事情,不同层面不同性质的问题会搅在一起,纠缠不清。这个看似简单的事件,一样有一些看似错综复杂的观念纠结。但是,只要我们面对事实、分开每一个层面的问题,其实也不那么难缠。
美国总统亲废《煽动法》支持言论自由
首先我要再一次重复哲人西塞罗的话。人都是一样的。他们都不愿意无缘无故就被人杀掉;他们都不愿意被当做奴隶;他们都不愿意无罪而被判失去自由;他们都不愿意被剥夺学习的权利。他们都追求自由。任何一个地域文化文明中的人,都是人,都具备这样的自然天性。那么,为什么在今天的世界,各地的人的观念以及因而形成的制度会有如此之大的差别?这不是文明的永恒对抗,这是文明的不同进程。
人都不愿意被羞辱和冒犯。否则,西方历史上就不会有那么多有关冒犯的诉讼和规范了。一个社会对于言论自由的制度性宽容和保护,是它走向成熟的标志。现在大家说的“西方文化”,其实只是人类文化在历史行进之中,思考和制度实践都更早进入现代成熟期的一个分支。
曾经,大家都是一样的,自以为是、宗教迫害、不能宽容。西方文化中的天主教曾经以宗教法庭迫害异端而知名,现在能够达到制度化的宗教宽容,只是因为成熟了、进步了。这种进步,不仅是人类可能宽容共存的希望,也是人类共有的能力,只是前进的脚步有快有慢。而西方文化今天对言论自由的坚持,只是汲取了自己惨痛的历史教训,只是不愿意重蹈覆辙。
西方国家情况各不相同,对言论自由的思考过程却有相对趋同的一面。以美国为例。
北美殖民地汲取欧洲政教合一、宗教狂热推动政治斗争、推动战争的历史教训,在美国独立建国前后,走的第一步就是推动政教分离的立法,它比许多欧洲国家都走得更早、做得更严格。从现在来看,这是世界文明发展的一个趋势。所以,在这一点上,各个文明的不同状态,就只是发展阶段不同。
北美从英国殖民时期上层古典精英政治、过渡到美国建国后的现代政党政治,政党政治开始的第一刻,报纸自动就成了党的喉舌。对立的党派报刊林立,政治谩骂、相互羞辱、隐私揭短甚至造谣,铺天盖地而来。这是人的弱点的自然表露。只有在经历媒体恶形恶状的党争党斗之后,作为一个思考的进步,他们才逐渐意识到需要客观、中立的媒体。这里有媒体人的进步,更伴随了公众的成熟。
西方文化中的人也是人,都不会愿意受到羞辱和冒犯,哪里的官员受到冒犯,都容易产生惩罚冒犯者的冲动,会想到利用手中的政府权力。还在英国殖民地时期,《纽约周刊》的出版商曾格,因为发表了对纽约殖民总督的批评文章,就被控有“煽动性诽谤罪”,幸而陪审团最后没有给他定罪。这些经验带来思考,使得美国建国之后,在1791年立宪时,在宪法中加上了保护言论出版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
正因为《纽约周刊》敢于公开批评殖民总督,促使美国建国后出台保护言论出版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
但是,通过这个修正案的那一代美国人,大部分还是认为,对批评官方的人,政府有权惩罚。他们认同研究“英国法”法学家William Blackstone的界定:出版自由确是想出版什么都可以,但是对“不正确的、恶意中伤的、或非法的”出版物,还是可以惩罚。所以,言论出版自由的实行并非一帆风顺,尤其是每个社会都有危机时刻,都有不知如何面对汹涌澎湃反对抗议的局面,也都有压制反对意见的冲动。
这也是《1798年煽动罪法》出台的重要原因。1798年,在法国革命刺激下,联邦党人害怕政治反对党鼓吹法国革命的激进思想,会毁了新生的美国,通过了这部煽动罪法,规定“凡撰写、印刷、宣扬或出版……任何虚假的、引起公愤的或带有恶意的”文字,以反对政府、国会和总统,目的在于破坏他们的声誉,都构成刑事罪。
这项立法在被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中止之前的两年多里,有至少十人被定罪、三份报纸被停刊。托马斯•杰斐逊本人,身为可能时时都被“恶毒攻击”的总统,能够坚决反对和中止这项立法,代表了一种思想先行者的政治思考,并且身体力行,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
公众有发表“诽谤性观点”的权利
从个人感受出发的本能反应,一开始,西方的《诽谤法》都“野心勃勃”,着力于为“被诽谤者”全方位地讨回公道。政治家、立法者、公众人物也是人,一样伤不起。
在1933年的“基姆尔勒对纽约案”中,作为普通法的《诽谤法》,其定义仍然包括“可能使某人受到公众的仇恨、羞辱、反感、排斥、降格,或者造成在思维正常的人对某人产生了不好的想法,或者剥夺某人的自信心以及在社会中进行友好交往的权利的”的所有“书面交流方式”,还有“造谣和口头诋毁他人”。依据此法可以提起公诉和要求民事赔偿。
《诽谤法》提到的“书面交流”,最典型就是出版物,如此一来,可想而知,报刊和出版社很容易因为对政治和公众人物的批评,惹上“诽谤”官司,不坐牢也可能要赔到破产。如果“严格执法”,很多公共讨论会严重受阻、甚至无法进行。所以,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的标志,就是意识到必须对政治和社会批评给出必要空间,哪怕它对人带来心理不适。
为了为社会创造公共讨论的空间,美国宪法允许公民就公众普遍感兴趣的内容发表诽谤性观点。
于是,美国开始有这样的改变:“可以就公众普遍感兴趣的内容发表诽谤性观点”,以及“对艺术品的质量问题和对政治人物的资格问题”可以发表“诽谤性观点”。远在十九世纪,美国各州的《诽谤罪》就渐渐从普通法的刑法转为民法,也就是政府不再提起公诉,而是由个人起诉保护自己的名誉。
从十九世纪开始,美国的一些州法院就在“政治诽谤案”中,确认了一些免责特权。“如果被告批评官员和政治候选人的公共行为,只要是非恶意的诽谤性错误陈述,他们就可以避免承担严格责任。”因为社会开始意识到,公众需要对社会和政治弊病有所了解,应该有宽松的言论自由环境。公众的普遍利益(例如抑制腐败),应大于某个政治家的名誉要求。
但是,在1964年之前,大多数州还是对涉及《诽谤法》的“免责特权”加了各种限制,它的理论是,如果“诽谤的免责”过于宽泛,可能会造成政治人物的生存环境过于恶劣,它会令洁身自好的善良好人对公共领域望而却步,也就是说,对“好”的政治人物、公共人物的名誉之严格保护,也同样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这并非没有道理,这是一个理论的反复思考过程,也在实践中不断受到检验。法律必须配合民众的成熟。放宽对行政官员的批评,不等同于民众和民意代表就可以对正常行驶职权的官员毫无尊重、竭尽羞辱,“官不聊生”并不是对社会的夸奖赞扬。
美联邦法院允许“攻击讽刺”官员
所以,涉及出版物出现对公众人物的诽谤羞辱,它的宽容许可范围,并没有一个绝对正确、无可置疑的公理,它和宪法保护的各项公民权利一样,即便在法庭上,也在不断给法官提出“权衡不同权利何者为先”、“更应该优先保护哪个”的难题。它也和公民素质的提高密切相关。
但是,一个趋势非常清楚,就是只要言论涉及公共议题,涉及保护公共利益,那么,如何做更能够使得社会避免腐败、政治更为清明健康,是一个最重要考量。这种社会清明的需求,绝非专属西方社会。只是他们从法治的角度去权衡和实践,先走了一步。
在美国,一个关键转折发生在1964年,那就是著名的“《纽约时报》对沙利文案”。沙利文是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选举产生的市政警官,他对四名黑人牧师和《纽约时报》提起民事诉讼,指称《纽约时报》刊登的整页广告诽谤了他。因广告事实有数处表述不准确,他在一审获得五十万美元的精神损害和惩罚性赔偿。
最后案子进入联邦最高法院,其裁决史无前例地把宪法性保护延伸到了“诽谤性言论”的领域。九位大法官一致裁定:联邦宪法有关言论自由的第一修正案,保护出版者不对毁誉公共官员的行为承担责任。除非受害者能够“令人信服地、清楚地”证明:对方是“明知材料虚假而使用,或者存在毫不考虑事实真相之重大疏忽”,即“在宪法层面上定义”的“恶意”。
最高法院裁定,此案初审所依据的州《诽谤法》违宪,推翻了初审的民事赔偿。
事后大家清楚看到,此案的起诉非常明显是利用州《诽谤法》,打击当时南方少数族裔的黑人民权运动。它的“目的明确性”和民众在民权运动中的成长,都使得这个裁决的基本精神,在美国被普遍接受和固定下来,如大法官们所说:“在自由辩论中出现错误说法是难免的,自由表达要获得‘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对它加以保护。”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即使自由言论会激怒民众,但是只有言论自由才能不断推动文化、宗教和社会变革。
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对官员的合法批评,包括了“可能是讽刺性的、有时甚至是尖酸刻薄的攻击。”其实远在1949年的“特米涅罗诉芝加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指出:只有自由的言论能够“引起一种不安的社会环境,引发他们对所处状况的不满,甚至激怒民众”才能更好地实现言论自由的目标,也就是许可和鼓励表达不满、以促进文化、宗教和社会变革。
经过“《纽约时报》对沙利文案”,美国大众变得更为成熟,接受了大法官们的推理逻辑:“第一修正案旨在确保自由交流思想以促进社会政治变革。”大家确实看到,南方废除种族隔离的黑人民权运动、社会重大政治变革,正是在如此言论自由的逻辑保障下完成。
美国牧师告色情杂志诽谤反引众怒
1983年,美国又发生的一个案子,是美国著名的色情杂志《好色客》,刊登了一个意大利坎帕里开胃酒的滑稽广告。这是商家委托一家广告公司设计的页面:左上角是Jerry Falwell牧师正正经经的照片,右下角是几个酒瓶酒杯,看上去中规中矩,但是中间的广告词却是一篇杜撰的“采访”,以牧师的第一人称,“自称”自己的“第一次”是和自己母亲一起“干”的。文中故意对“第一次”含糊其辞,给读者留下了“醉酒”和“性交”的双重暗示。
Falwell是著名福音派南浸信会牧师,也是保守派政治评论家,电视中布道的常客。一点不意外,Falwell牧师状告《好色客》杂志诽谤罪,求偿精神伤害赔偿。初审裁决中,诽谤罪并不成立,因为谁都能看出,这是虚假的滑稽广告,没有人会相信这是真的采访、真实内容;但是,“感情伤害”却被判成立,杂志必须赔出十万美元弥补精神伤害和十万美元惩罚性赔款。
案子上诉到联邦第四巡回法庭,裁决是维持初审原判。这给新闻出版业传达了一个非同小可的信息:出版物即使在其内容判定是“诽谤不成立”的前提下,还是可以被课以巨额赔款。
这个结果惊动了几乎所有的主流媒体,他们都一起站出来,做美国传统中的“法庭之友”,提供自己的“民间法律意见”,支持《好色客》的出版自由权利,其中包括《纽约时报》,弗吉尼亚新闻协会、美国报业协会、杂志出版人协会、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美国作家协会、美国杂志漫画家协会,等等。
媒体人尤其关注:在批评、讽刺、漫画领域,精神伤害的边界将如何具体划定?假如“伤害感情”就要被课以重罚,以“伤害”为手段的漫画讽刺行业还如何生存?讽刺和漫画的行业目标就是刺伤被讽刺者。
漫长诉讼五年后的1988年,案子进入联邦最高法院,那就是著名的“《好色客》对Falwell案”。就在开庭之前,《好色客》杂志又接连刊出了嘲讽攻击Falwell虚伪、敛财的漫画。Falwell牧师在法庭上宣称:那篇广告“是我能想象的、对另一个人损害最重、诋毁最深、最卑鄙无耻和最为恶劣的伤害。”而被告,杂志创办人Larry Flynt宣称,要做成滑稽广告,就是要用最一本正经的人来对比最荒诞的双关影射,才会给读者留下深刻印象。他宣称,《好色客》本身就是色情杂志,本来就是以讽刺嘲笑“性、政治和宗教”为己任的,“这是我们杂志的关注焦点”。
辩护律师指出,“这不仅是《好色客》和Jerry Falwell之间的一场抗辩,这涉及整个社会生活。我们有讽刺评论的长久传统,随便拿起一份报纸,都可以看到漫画和讽刺文章,都是针对一些人的批评和评论。如果Jerry Falwell说他精神受伤就可以起诉,在公共生活中,所有(被讽刺)的人都可以说自己受到了精神伤害,就可以提起诉讼。”
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不因其内容低俗、不正确而改变。这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到了“全美政治漫画家协会”提供的“法庭之友”文本,附了一些将美国著名政治人物逐一变形“丑化”的政治漫画,其中一幅是嘲讽美国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华盛顿坐在一头驴上被人牵着走,下面写着:牵驴的那人牵的是一头傻驴。辩护律师指出,在美国历史上,受人尊敬的领袖也一向难免被人恶搞。
此案Anthony Kennedy大法官缺席,联邦最高法院以八比零一致通过,推翻了初审裁决。判词提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就是认识到:让与公众利益、公众议题相关的理念观点去自由表达,是最根本最重要的。”并不以其内容是否正确、是否低俗而改变,这就是“内容中性” 原则。而“政治卡通和漫画的特点,就是利用被嘲讽对象不幸的生理缺陷和遭遇的尴尬事件去造型。
对公众人物的恶意批评是美国传统讽刺作品和滑稽作品的一部分,如果只要讽刺作家使得公众人物精神沮丧,就要起诉讽刺作家的话,言论自由的传统就会受到削弱。”
听到这个八比零一致裁决,Flynt惊讶地说自己完全没有料到:五年前,他还骂了奥康纳大法官为“大蠢猪”,骂了其他大法官们是“王八蛋”。
政治漫画和讽刺作家确实是特殊种类,而漫画的特殊性,更在于它其实是视觉艺术的表达。艺术想象百无禁忌,夸张丑化更是漫画本身的题中之意。这是常识也是社会共识,所以在美国几乎很少有涉及艺术冒犯的案件。
然而在1999年,纽约市罕见地出现了市政府和艺术展览的冲突,它正是涉及了宗教冒犯。美国人又是如何对待宗教冒犯的?下回继续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