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为网络慈善立规矩
2016年全国两会议程过半,“定稿”慈法成了博弈正酣的热点。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中国的慈善法以怎样的姿态皈依慈善本心、顺应市场机制下的慈善规律,这不仅仅是个立法导向与立法技术的问题。回头来看:从2005年民政部主导启动,到2009年提交草稿又因分歧较大被搁置,直到这次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因其重要,才跌宕拖沓;因其关键,才云涌风起。无论是语言表达抑或逻辑自洽,乃至具体的数字比率,无不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
民众对慈善法热议的焦点之一,便是网络慈善。这当然要提到两个背景:一是中国网络慈善发展可谓大步流星。权威数据显示:2014年,新浪微公益、腾讯公益、支付宝E公益三大在线捐赠平台和淘宝公益网店共募集善款4.28亿元,相比2013年增长42.6%,呈现大幅度增长的趋势。2014年我国开启了公益众筹元年,据第三方数据显示,通过网络众筹成功的公益项目总计299个,公益众筹全年筹资额超过1272万元,逐步成为在线募捐的重要途径。二是网络慈善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因规则与监管阙如,出现不少令善心受辱的公共事件。比如备受关注的“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件距今已有半年多,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天津爆炸诈捐案已于今年1月宣判结案,近日,被告人杨彩兰不服一审判决,以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改判其无罪。此事已涉刑罚,法律固然不会袖手,但更多事实确凿、募捐后用途存疑的——类似“浙江夫妻网络募捐却开豪车秀钻戒”等事件,却很难追问到一个正义的真相。
这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一方面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互联网+”解决方案,为新式慈善提供了高效便捷、互动性强、透明度高的技术条件;另一方面是网络慈善有法可依太难,各式寻租与犯罪,在网络慈善中浑水摸鱼。
“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正如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所言,“近年来,通过网络发布的爱心募捐或个人求助越来越多,亟待通过立法进行规范”。
何谓规范?在公共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下,网络慈善的“规范”之意,恐怕要从两个层面来解读:一是鼓励鼓励再鼓励。红会与郭美美的爱恨情仇,一度成为慈善公信的“暗伤”。在公众对网络慈善寄予厚望的时候,更要呵护这种发轫于人人慈善理念的朴素热情。事实上,互联网公开募捐属于草案规定的公开募捐方式之一。和二次审议稿相比,9日提请审议的慈善法草案对互联网公开募捐作出最新规定。草案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这一规定实质放宽了对具备在自家网站上进行募捐的慈善组织资格的限制,取消“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限制条件。二是科学管理,审慎制约。用相关部门的说法:由于个人不是慈善组织,没有公开募捐的资格,且个人募捐存在不透明、没有规范管理等情况,对财产使用也没有约束,慈善法草案的立法原意是不赞成个人募捐的。因此,慈善法草案对此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适度资格限制、辅之以信息公开,网络慈善终将走上谦抑有序之路。
中国慈善事业捐赠总额,已从2006年的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网络慈善事业更是方兴未艾。于此背景下,以规矩成方圆,是情势所迫,亦是大势所趋。相信有了越来越完备的慈善法,中国慈善事业与互联网的亲密接触,定能写就温润动人的大美华章。(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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