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

14.01.2016  22:24

    中国吉林网讯 日前,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6号)和《中共吉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吉发〔2015〕12号),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

    1.认识重要意义。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

    人民政协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有利于广纳群言、广谋良策、广聚共识,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明确指导思想。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广泛凝聚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为实现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走出一条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优势充分释放的发展新路作出更大贡献。

    3。坚持重要原则。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宪法和政协章程确定的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切实提高协商实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努力营造良好协商氛围。

    二、明确人民政协协商的内容范围

    4。人民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重要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涉及面广、投资额大、影响深远的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党委提请协商的重要人事安排;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和决策。各党派团体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5。制定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对明确规定需要协商的事项必须经协商后提交决策实施。政协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议题、重要的咨政协商会议题和视察调研课题,应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建立年度协商计划工作制度规范和年度议题产生规范。省政协办公厅在广泛征求有关党政部门、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委员和市县政协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省委办公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讨论并完善年度协商计划草案。协商计划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省委常委会议确定。协商议题列入省委年度工作要点。落实省委、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同志领办、督办协商计划议题机制。

    6。在实践中丰富协商内容。鼓励各级政协根据形势发展,围绕地方中心工作,结合实际丰富协商内容,拓宽协商范围。政府起草一些重要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视情况可在政协听取意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等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三、规范人民政协协商的形式

    7。完善政协全体会议协商制度。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参加界别联组讨论和委员小组讨论;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听取大会发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界别联组讨论和委员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可根据情况安排跨界别联组讨论。规范会议活动程序和机制,完善大会发言遴选机制,提高发言质量。

    8。完善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制度。省政协每年召开2-3次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会议在主议题下设若干分议题,按照分议题进行分组讨论和大会发言。根据议题需要,省政协邀请党政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作专题报告、听取意见、与委员互动交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邀请相关人民团体负责人出席、界别群众代表列席。会议成果以政协党组报告、建议案等形式报送省委、省政府。

    9。规范专题协商会。省政协视情况召开专题协商会。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省委、省政府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听取意见、与委员互动交流。组织相关委员和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发言应充分反映政协专门委员会专题调研、委员视察、界别调研和民主党派调研等成果。会后,相关意见建议以政协党组报告、政协信息专报等形式报送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10。完善咨政协商座谈会。座谈会旨在沟通思想、增进共识、协调关系、凝心聚力,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由省政协选择内容具体、针对性强的问题作为咨政协商座谈会的议题。会议由省政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1次。根据议题需要,省政协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并介绍情况、听取意见。优化参会人员结构,以各界别委员为主,视情况邀请特邀委员、特聘委员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会前,省政协相关专委会组织有关方面围绕议题开展调研。会后,及时将会议主要内容、形成的共识和重要意见建议,以信息专报形式报送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参考。

    11。开展对口协商。建立健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党政有关部门以议题为纽带的对口联系工作机制,开展对口协商。加强走访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定对口协商议题。对口部门根据情况邀请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参加重要工作会议或重要活动,政协组织的视察和调研活动可邀请对口部门参加。

    12。开展界别协商。充分发挥界别在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政协领导同志和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的制度。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整体部署组织界别委员开展专题调研,举行界别协商座谈会等活动。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界别协商活动。健全政协办公厅(室)和专门委员会服务界别协商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

    13。完善提案办理协商制度。修订提案审查工作细则,严格立案标准,提高提案质量。加大专门委员会和界别提交提案力度,增加集体提案比重。建立交办、办理、督办提案协商机制。在提案交办环节,建立共同交办机制,召开提案交办会,细化责任落实。在提案办理环节,建立健全联系沟通、办理询问、研讨交流机制,召开提案办理协商座谈会,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建立健全跟踪督查和成果反馈机制,做好成果转化的协商。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把提案办理纳入政府年度督查计划。完善提案办理考核评价机制,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探索提案及办理结果公开。建立政协办公厅(室)和专门委员会参与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的工作制度。完善各级党委、政府、政协领导领办、督办重点提案制度,加大重点提案办理力度。

    14。拓展协商形式。政协在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形成过程中及时召开专题座谈会,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建议。通过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等形式开展协商。整合网络资源,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

    四、加强人民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

    15。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认真落实由党委、人大、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建立党委同政府、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议题可由党委和政府交办,可由党委召开的秘书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可由政协与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进一步完善政协内部选题机制,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积极探索由界别、委员联名、界别活动组提出议题。

    16。健全知情明政制度。政协党组成员、党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党员主任列席同级党委全会;政协党组书记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其他政协党组成员参加同级党委常委会议有关议题的讨论;政协主席参加同级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根据需要,政协有关副主席和专门委员会主任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专题会议,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法院、检察院有关重要会议。建立相关部门定期通报情况制度,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创造条件。纪委每年就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政协通报情况,政府每半年向政协通报一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省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根据需要请有关部门通报年度工作情况。省政协主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部门到会介绍情况。协商活动举办前,有关部门应提供与协商议题相关的材料。组织委员视察调研,可邀请有关部门同志介绍情况、交换意见。

    17。完善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出台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办法。党委、政府对政协报送的建议案、年度协商计划成果,要落实办理部门,由办理部门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对政协报送的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政协信息、重要提案摘报等成果,党政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应及时告知政协办公厅(室);对领导同志要求有关部门落实的,应将落实情况抄送政协办公厅(室)。每年年底,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上通报全年重点提案办理情况。

    五、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

    18。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6〕5号和吉发〔2015〕12号文件对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将政协协商作为重要环节纳入决策程序,明确党委、政府和政协在协商活动中的职责。认真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4〕42号)精神,发挥好会议、视察、立法协商、提案、建议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委员举报和民主监督建议书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政协各种协商履职活动要增加民主监督的内容。政协办公厅(室)和专门委员会应开展监督性的视察和专题调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可应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邀请推荐特约监督员。探索完善民主监督知情、沟通、协商、反馈、保障等工作机制。密切政协与党委和政府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总结推广专题民主监督、民主评议的做法。完善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根据形势变化,及时修订完善经常性工作制度规则。适时修订专门委员会通则,发挥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制定视察工作条例,集中优势资源,做好视察调研工作。

    19。研究制定规范委员履职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明确委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将委员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探索建立委员每届任期内就履职情况向本级政协报告的制度。政协就委员履职情况定期向党委有关部门及委员所在单位通报。强化廉洁自律,逐步建立委员履职的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制定委员违反政协章程的处理办法。政协对不能履职或失去代表性的委员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党委相关部门确定委员推荐提名原则前、推荐提名工作中,要与政协充分协商,听取政协意见建议。

    20。在政协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和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充分发挥省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界别、机关、驻地活动组负责人等联络服务委员的作用。省政协领导外出考察调研,视情况与当地省政协委员或市县政协委员座谈。省政协的视察考察和专题调研活动视情况安排当地省政协委员或市县政协委员参加。省政协定期向驻各市(州)委员和港澳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做好委员日常联络工作,为委员履职提供服务管理,依法维护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配合专委会,联系政协参加单位和界别召集人,及时通报政协会议精神和工作情况;做好委员信访接待工作。

    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能力

    21。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完善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和理论中心组学习会学习制度,组织委员专题学习研讨。加强委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的学习,在履行职责的实践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判断形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坚定理想信念,增进政治认同。

    22。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坚持问题导向,重视调查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调研工作的办法。视察和专题调研课题应与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和政协重点工作相衔接,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统筹审定。优化调研队伍构成,采取集中调研、分散调研、蹲点调研等形式摸清真实情况。加强对调研成果的研究论证。加强人民政协智库建设,整合各级政协组织、政协委员等各方面智力资源,发挥吉林省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的作用。

    23。提高联系群众能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表达和汇集分析机制,畅通和拓宽各界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提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水平。密切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人民团体等界别的联系。发挥好三级政协委员社区联络站的作用,引导委员深入群众、深入社区了解反映情况,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疑释惑,引导群众理性有序合法表达诉求。

    24。提高合作共事能力。完善工作机制,搭建平台,加强政协组织与党委统战部门的沟通联系,为民主党派委员和无党派人士委员在政协履行职能、协商议政、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落实好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各界别委员制度。强化政协开展统战工作的职责要求。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应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在工作中既增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共识,又包容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提高合作共事的质量和水平。

    七、加强和完善党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

    25。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大意义,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吉林振兴发展目标服务。

    26。建立健全党领导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工作制度。各级党委要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要统筹制定加强党委和政府工作与政协协商有效衔接的制度机制,支持政协制定并实施履职专项制度。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议听取政协党组汇报工作,讨论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年度协商计划等制度。深入研究发挥政协界别作用的思路和方法,拓展有序政治参与空间。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对政协界别适当进行调整。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优化委员构成。改进委员产生机制,严把委员素质关,真正把代表性强、议政水平高、群众认可、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士吸收到委员队伍中来。加强政协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选拔、交流和任用,加大干部培训学习、挂职锻炼的力度。加强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7。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政协全部工作中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协商依法开展、有序进行。健全政协重大工作向党委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委员队伍建设和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正风肃纪、反腐倡廉。

    28。营造全党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氛围。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的方针,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大力推动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将其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列入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把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宣传列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的工作计划,积极宣传各级政协和政协委员履职的生动实践,形成有利于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