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政局近期连续出台三项惠民政策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和服务水平

15.12.2014  16:58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特困群体救助工程的意见》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幸福长春建设,长春市民政局近期连续出台了三项惠民政策,具体如下:

  一、提高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2014年12月1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35元,其中双阳区由原标准的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350元。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的每人每年2500元提高到2700元,年人均补助标准由1800元提高到2000元,其中双阳区由原标准的每人每年2200元提高到2650元,年人均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城区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由原标准的家庭人均月收入401元至500元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436元至535元。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原标准的家庭人均月收入501元至620元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536元至675元。城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原标准的每人每年4300元提高到5300元,其中双阳区由原标准的每人每年3500元提高到4500元。城区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原标准的每人每年3300元提高到4300元,其中双阳区由原标准的每人每年2500元提高到3500元。

  二、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为进一步改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条件,2014年11月18日,长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长春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城区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民政部门管理的精退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30元;精退职工死亡后,发给2500元丧葬费。原精简单位管理的精退职工补助费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自行确定并公布执行。

  三、建立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申请低保救助“绿色通道

  为在保护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隐私的同时,确保符合全市城乡低保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都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014年10月29日,市民政局和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生活困难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申请城乡低保“绿色通道”的通知》,规定凡持有长春市城区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各区疾控中心确认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申请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