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六种情形将暂停当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日前,环保部为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规范区域限批管理,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环保部将暂停有关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土壤环境质量考核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未完成上一年度国家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对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超过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承载能力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即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规划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要求实施区域限批的情形。
《办法》规定,环评管理机构负责区域限批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汇总限批建议,办理报审手续,起草限批决定文书,组织实施区域限批决定,并监督指导地方环保部门落实区域限批管理要求;相关管理机构负责认定限批情形,提出限批建议,以及限批期间的整改督查和现场核查。限批建议应当视具体情况确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的限批期限。
另外,环评管理机构自限批决定下达之日起即暂停审批被限批地区的相关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各级环保部门同步暂停审批被限批地区的相关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对未执行同步限批要求的地方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上级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撤销该审批决定;拒不撤销的,上级环保部门可以直接撤销。
(责任编辑: 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