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 [2015] 6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附件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 税率 | 征收环节烟 |
1.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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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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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类卷烟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 56%加0.003元/支 | 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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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类卷烟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 36%加0.003元/支 | 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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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批发 | 11%加0.005元/支 | 批发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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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雪茄 | 36% | 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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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烟丝 | 30% | 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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