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06.11.2014  20:01
  吉林省红十字会吉林省卫生厅文件     吉红会联发〔2012〕46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各相关医院: 现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红字〔2011〕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健全组织机构 各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卫生局和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要在2012年11月30日前,设立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落实人员,负责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并为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提供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2012年12月31日前,各地卫生局要指导所属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知晓率。 三、加强规范管理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作为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主体机构。要本着“鼓励捐献、方便群众、简化手续、规范操作”的原则,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捐献登记。 1、《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以下称《自愿书》)和《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以下称《登记表》)可以在吉林省红十字会网站文件下载栏目中下载,使用A4纸正反面打印。 2、《自愿书》由志愿捐献者填写,一式三份;《登记表》在拟捐献者达到待捐献状态时,由其家属(家属是指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填写,一式两份。 四、注重细节,周到服务 1、《自愿书》由志愿捐献者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当地登记机构填写,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单位合作,设立捐献工作登记站,要积极开展工作,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提供细致的服务。自愿捐献者因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到登记机构填写登记的,须有2名以上登记人员上门帮助填写登记。 2、登记人员应当提示自愿捐献者慎重考虑并征得家属的同意。《自愿书》家属姓名这一栏由自愿捐献者提供,为便于信息沟通,无须家属亲自签字。《自愿书》一式三份分别由省红十字会、登记机构和志愿者本人保存。 3、《登记表》由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协助拟捐献者家属完成填表登记,一式两份,在实现器官捐献流程后分别送到省红十字会存档和交捐献者家属保存。 4、《自愿书》填妥后由各登记机构盖章后,每月20日前寄到省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由省红十字会联系捐献志愿者核实资料、统一编号后发放人体器官捐献卡。 请各市(州)、县(市、区)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的纸质版及电子版分别报省红十字会、省卫生厅。 联系人:省红十字会业务处:刘丽伟 电话: 0431—8890599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省卫生厅医管处:李  丹 电话:0431—8890405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红字〔2011〕64号)         吉林省红十字会                      吉林省卫生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转发  器官捐献  登记办法  通知                           吉林省红十字会                                2012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