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买到假货 买家可用《合同法》维权

04.03.2015  11:28

  时下,打开微信朋友圈,各种面膜、包包、服装、运动鞋等商品广告铺天盖地,充斥着朋友圈。长春晚报记者昨日查看了一下自己的朋友圈,118个好友中21个好友在做微信买卖。然而,微信朋友圈不同于电商,消费者一旦购买到假冒商品,维权将非常困难,因为它不能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那么,在微信朋友圈买到假货怎么办?记者为您揭开谜底。

   宰熟”的底气

  “宰熟”这种事,的确很可恨,如何不让自己成为案板上被宰割的那块肉,就是得多一点儿淡泊心、警惕心,少一点儿走捷径、捡便宜的功利心。

  有些人之所以敢“宰熟”,是知道这种维权难上加难。市消协的秘书长已经说得很清楚——这种微信圈商品交易不属于新《消法》保护范围之内,购物者不能享受新《消法》规定的“7日反悔权”保护,没有后悔药可吃。这一点,我们可得注意,别再以为微信虚拟空间的货品便宜,又是熟人或半熟人卖的,双重保障,万无一失。岂不知,买货的这么想的同时,卖货的也是这么逆向思维的,所以才“”得有声有色有底气。他们真是利用了这种“熟人思维”,把假冒伪劣货品卖给了熟人。传销或类似传销的行为,也是利用这种“熟人思维”大行其道的——越熟的人越好骗,大街上的陌路生人反而骗不了。

  律师说了,由于可供使用的法律依据匮乏,微信购物的维权难度难于上青天。一般人是受骗了,碍于亲戚朋友交情,不愿意撕破脸皮,打碎牙往肚里咽,干吃哑巴亏。而就算你刚烈,想撕破脸皮,其维权成本也是巨大的。如果按律师说的用《合同法》维权,费工费时费钱,闹上法庭,就算赢了,有时候最后得到的只是几百元的原价赔偿,也划不来的。

  生活要按常理出牌,购物要按常规消费。请善良的人们清楚一点——购物尽量以眼见为实,微信并非无所不能的万能战士,这种东西原本只是个交流工具而已,现在有些人拿它当超市用,不“鼓包”才怪呢。

   通过微信朋友圈买货上当受骗

  近年来,随着微信的受欢迎程度逐年提高,许多小伙伴纷纷打起了微信朋友圈的主意,各种商品代购广告充斥着朋友圈,真真假假让人很难辨别。张女士就曾经在朋友圈中上当受骗过。

  据张女士介绍,去年她通过朋友圈看到有“好友”在销售某品牌运动鞋,虽然对这个“好友”并不是很了解,但随着发图的逐渐增多和好评晒图,她觉得“好友”销售的运动鞋应该是正品。于是在专卖店试穿后,张女士预订了一双37码的运动鞋,价格为450元。4天后,张女士收到运动鞋,可是鞋码明显比专卖店的小,张女士无法正常穿着。

  随后,她对运动鞋是否为正品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货,但“好友”却以代购商品不予退货为由拒绝了她。张女士多次联系“好友”,但对方却已将其删除。

  无独有偶,赵女士是个“面膜控”,经常从朋友圈中购买韩国、日本等地热销品牌面膜。一次购买某韩国品牌面膜后,她发现该商品的外包装与她上次托朋友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包装生产日期字体大小不同,而且外包装颜色稍深。随后她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为由要求退货,却被对方以“货品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

   微信购物无法享受“7日反悔权

  随后,她将此事投诉到消协部门。由于微信朋友圈与网店卖东西不同,它的经营者大部分为个人经营且不具备经营的相关执照和证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因此无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

  据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介绍,微信代购属于微信朋友圈中个人对个人的买卖,而新《消法》保护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因此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的交易不受新《消法》保护,更不存在享受新《消法》中的“7日反悔权”。微信虽然属于第三方平台,但它不是一个专门的购物平台,只是一个社交平台,本身也没有义务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因此,钟萍提醒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购买商品,尽量选择熟人,消费前更应做好购物调研,确保安全可信。对于不熟悉的卖家,消费者一定要了解清楚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并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大件物品最好签订书面的买卖协议。还应保留银行、支付宝等汇款、支付凭据,一般接受汇款的账户同卖方身份要相符。做到以上3点,卖家一般不敢只收钱不发货或者出售假货,即使出现这种情况,也可以依据这些证据及时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微信买家可用《合同法》维权

  既然微信朋友圈个人买卖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那么消费者一旦被骗该如何维权呢?3日,记者就此咨询了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钟鑫。

  据钟鑫介绍,从法律上来讲,微信朋友圈中卖东西与在网店最大的不同就是经营主体,在网店中大家可以直接找到店铺维权,但是在朋友圈中基本上都是属于个人经营,没有正规经营资质。一旦发现问题很难像正规途径购买的那样享受质保和相应的法律保护。因此,从这点上来说,会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一定的困难。

  另外,在适用的法律方面也有一些区别。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如果对方是正规的经营主体,消费者就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商家很有可能因此受到假一赔三的处罚。如果是微信朋友圈,这些个人之间的售卖行为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只能按照一般的《合同法》来处理。

  “在赔偿方面,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就要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即可预见性和不可预见性进行赔偿,具体赔偿金额要根据最终判决确定。”钟鑫表示,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但这样的维权前提是消费者必须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也就是卖家的身份信息以及与卖家的聊天记录和银行汇款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