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司法局、长春市律师协会联合签署《关于在民事审判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
近两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司法局、长春市律师协会相继联合多项文件,重点推进了“老三难”、“新三难”问题的解决,为律师执业营造了良好的环境。12月28日上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司法局、长春市律师协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印发《关于在民事审判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长中法联发【2018】1号文件相关细节向社会进行公布,此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起试行。
《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工作实际,重点围绕便利当事人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和对律师调查令的使用进行适度限制三个核心制定。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当事人负责提供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登记材料、档案材料、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存在诸多障碍。根据《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可以由诉讼代理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国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
《规定》对于律师调查令的适用阶段、可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范围、申请和签发的程序以及具体如何使用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制定了统一的样式,提升律师调查令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等情形,法院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仅限于本案诉讼目的,不得不当使用或者泄漏,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将加强对律师申请使用调查令的规范和监管,严禁律师滥用调查令的违法违规行为。”长春市司法局律管处处长史靖宇说,继续强化与法院的联动机制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在使用调查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律师调查令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长春市律师协会会长田大原表示,《规定》的出台实施,在破解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上实现了创新突破,保障律师调取证据权利行使,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