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禁塑条例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市场出售违规塑料制品可停业

15.04.2016  09:55

  近日,《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箱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24日。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市场要审查经营的塑料制品

  征求意见稿指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下列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主要包括:一次性塑料购物袋、连卷袋、平口袋、提携袋;一次性塑料餐盒、碗、盘(含托盘)、碟、刀、叉、勺、杯(含内淋膜纸杯)、杯盖、吸管;本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目录中规定的其它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发布。

  商场、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管理制度,依法对本商场、市场中经营的塑料制品进行审查,对禁止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或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经营者应当建立塑料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生产和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和保存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生产销售最低罚5万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或提供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已经流入社会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者应当收回,无法收回的,由环境保护执法部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违法产品数量,依法征收污染物品处置费。

  生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销售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对违法的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企业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停业整顿

  在商品销售、商业服务活动中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提供,对违法的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商场、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一个月内本商场、市场三个以上的经营者或同一经营者三次以上因违反本条例受到处罚,仍未改正的;(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经营者下达整改通知,逾期仍未改正,商场、市场的开办者未采取任何监督、管理措施的。

  商场、市场的开办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经营者在本商场、市场销售、提供本条例禁止销售、提供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或者未履行审查、检查职责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东亚经贸新闻记者/李小丹  松花江网编辑/陈炳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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