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精神,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016年5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公告或已开标,但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工程可按本文件规定调整。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8日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及配套定额。
二、费用组成内容
1.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各专业原费用定额内容一致。
2.企业管理费包括各专业原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税前工程造价以除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三、有关说明
1.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价程序等。计价定额依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
2.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对应定额编制期的除税价格及费率。
3.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体现在本办法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里。
3.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一、编制说明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满足我省建筑业工程造价计价“营改增”平稳过渡的需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及《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与我省现行计价定额相配套的《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
本费用定额是基于“价税分离”的原则和不改变现行计价体系为前提进行编制。
“价税分离”是指从营业税不含税工程造价中,将各项费用所包含的进项税分离出来,形成除税价格。以除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本费用定额是按综合系数的方式扣除现行计价定额中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以下简称机具费)的进项税额计算除税基价。
本费用定额中的费率是以增值税下的各项费用与营业税下的各项费用基本平衡的原则编制。
二、单位工程造价表现形式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税前工程造价以除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三、材料费、机具费调整系数表
(一)材料费、机具费调整系数表
现行计价定额中的材料费、机具费按下表进行调整,形成本费用定额的材料费、机具费。
序号 | 计价依据 | 调整系数(%) | |
材料费 | 机具费 | ||
1 |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 | 88.20 | 91.82 |
2 | 《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 | 87.13 | 92.50 |
3 | 《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 | 88.97 | 92.28 |
4 | 《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道路、桥涵、隧道工程 | 90.33 | 91.23 |
| 《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管道及其他工程 | 88.06 | 89.47 |
| 《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机械土石方工程 | 88.45 | 89.30 |
5 | 《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仿古、园林建筑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 | 88.75 | 90.70 |
| 《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园林绿化、安装工程 | 89.89 | 90.26 |
6 | 《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土建工程 | 89.69 | 92.09 |
| 《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轨道工程 | 88.38 | 91.20 |
| 《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安装工程 | 89.83 | 92.64 |
7 | 《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拆除、建筑工程 | 87.93 | 91.07 |
| 《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安装工程 | 89.56 | 93.07 |
使用说明
1.本费用定额材料费=现行计价定额材料费×材料费调整系数
2.本费用定额机具费=现行计价定额机具费×机具费调整系数
3.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使用含进项税额的信息价格体系。
4.价差=现行计价定额的价差×调整系数
5.计价依据中的机械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在本费用定额中统一简称机具费。
四、其他规定
1.总承包管理费、甲供材料管理费、施工配合费、提前竣工(赶工)费、现场签证,均指除税后的费用,原费用定额内容和费率不变。
2.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费用定额费率考虑。工程结算时,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费用定额费率计取;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97;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93。
3.优质优价:工程招标人明确要求工程项目达到以下优质工程标准的,其增加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3.1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5%考虑。“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2%考虑。
3.2省级优质工程奖“长白山杯”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2.5%考虑。“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1%考虑。
3.3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考虑。
3.4实施“优质优价”增加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简称甲供材):按计价定额中的预算价格计入基价或综合单价,一般计税方法乘以材料费调整系数。
五、费用标准
(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
1.措施项目费
1.1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如下(单位:%)
工程类别 | 建筑工程 | 装饰工程 | 安装工程 | 市政工程 | ||
道路、 桥涵、隧道 | 机械土石方工程 | 管道、人工土石方及其他工程 | ||||
计取基数 | 人工费+机具费 | 人工费 | 人工费 | 人工费+机具费 | 人工费 | |
费 率 | 11.58 | 6.40 | 5.56 | 10.47 | 11.42 | 11.06 |
注:建筑、市政工程已含扬尘污染增加费,不再另行考虑。
专业承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率按上述费率的80%计取。
1.2夜间施工增加费:每人每个夜班增加60元。
1.3非夜间施工增加费:按地下(暗)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取。
1.4材料二次搬运费:按人工费0.30%计取。
1.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季施工增加费,按冬季施工期间完成人工费的150%计取。冬季在室内施工,室内温度达到正常施工条件的,按该项目冬季施工完成人工费的30%计取。
冻土定额项目,不再计取冬季施工增加费。
雨季施工增加费:按人工费的0.38%计取。
1.6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含越冬维护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费用预算。
1.7工程定位复测费:(单位:%)
工程类别 | 建筑工程 | 装饰工程 | 安装工程 | 市政工程 | ||
道路、 桥涵、 隧道 | 机械土石方工程 | 管道、人工土石方及其他工程 | ||||
计取基数 | 人工费+机具费 | 人工费 | 人工费 | 人工费+机具费 | 人工费 | |
费 率 | 1.20 | 0.40 | 0.49 | 1.04 | 1.14 | 2.52 |
2.企业管理费:(单位:%)
工程类型 | 建筑工程 | 安装工程 | ||||
一 类 | 二 类 | 三 类 | 一 类 | 二 类 | 三 类 | |
计取基数 | 人工费+机具费 | 人工费 | ||||
费 率 | 15.59 | 14.59 | 13.76 | 29.94 | 26.47 | 23.46 |
工程类型 | 装饰 工程 | 市 政 工 程 | |||
道路、桥涵、隧道工程 | 管道及其他工程 | 人工土石方工程 | 机械土石方工程 | ||
取费基数 | 人工费 | 人工费+机具费 | 人工费 | 人工费+机具费 | |
费率 | 28.30 | 16.82 | 28.89 | 16.69 | 15.04 |
注:独立土石方工程执行市政工程的人工土石方费率。
独立土石方工程适用于:1.房屋和构筑物的人工挖方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工程;2.堤坝、沟渠、人工湖、水池、运动场、厂区平整、建筑物完工后的场区清理等人工土石方工程;3.独立土石方工程包括挖、填、运。
3.规费:
3.1工程排污费:按人工费的0.30%计取。
3.2社会保险费:
3.2.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合计费率为人工费的11.94%计取。
3.2.2生育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42%计取。
3.2.3工伤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61%计取。
3.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人工费的0.48%计取。
3.4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05‰考虑,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
3.5其他规费:按相关文件规定计取。
4.利润:建设工程行业利润为人工费的16%。
5.税金:即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为11%。
计取基数为税前工程造价,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
1.措施项目费
1.1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如下(单位:%)
工程 类别 | 仿古建筑 工 程 | 园林建筑 工 程 | 机械土石方 工 程 | 园林绿化 工 程 | 安装工程 | 人工土石方 工 程 |
计取 基数 | 人工费+机具费 | 人工费 | ||||
费率 | 6.86 | 5.97 | 5.11 | 4.48 | 3.90 | 5.73 |
注:仿古建筑工程指下册仿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指上册园林工程第二章(二、三、五节)、第三章、第十六章(三、四、五节);园林建筑工程指上册园林工程第五章至第十一章、第十三章至第十五章、第十六章(一、二、六节);安装工程指上册园林工程第四章、第十二章;人工土石方工程指上册园林工程第一章、第二章(一、四、六节)内标注人工施工的的项目;机械土石方工程指上册园林工程第一章内标注机械施工的项目。(以下同)
1.2夜间施工增加费:每人每个夜班增加60元。
1.3非夜间施工增加费:按地下(暗)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取。
1.4材料二次搬运费:按人工费0.30%计取。
1.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季施工增加费,按冬季施工期间完成人工费的150%计取。冬季在室内施工,室内温度达到正常施工条件的,按该项目冬季施工完成人工费的30%计取。
雨季施工增加费:按人工费的0.38%计取。
1.6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含越冬维护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费用预算。
1.7工程定位复测费:(单位:%)
工程 类别 | 仿古建筑 工 程 | 园林建筑 工 程 | 机械土石方 工 程 | 园林绿化 工 程 | 安装工程 | 人工土石方 工 程 |
计取 基数 | 人工费+机具费 | 人工费 | ||||
费率 | 0.83 | 0.71 | 0.61 | 0.28 | 0.34 | 1.51 |
2.企业管理费:(单位:%)
工程 类别 | 仿古建筑 工 程 | 园林建筑 工 程 | 机械土石方 工 程 | 园林绿化 工 程 | 安装工程 | 人工土石方 工 程 |
计取 基数 | 人工费+机具费 | 人工费 | ||||
费率 | 10.66 | 10.71 | 10.02 | 20.25 | 18.44 | 12.22 |
3.规费:
3.1工程排污费:按人工费的0.30%计取。
3.2社会保险费:
3.2.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合计费率按人工费的16.43%计取。
3.2.2生育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42%计取。
3.2.3工伤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61%计取。
3.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人工费的0.48%计取。
3.4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05‰考虑,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
3.5其他规费:按相关文件规定计取。
4.利润: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行业利润为人工费的16%。
5.税金:即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为11%。
计取基数为税前工程造价,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三)《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
1. 措施项目费
1.1安全文明施工费:拆除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3.15%计取,其他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7.30%计取。
1.2夜间施工增加费:每人每个夜班增加60元。
1.3非夜间施工增加费:每人每班增加20元。
1.4二次搬运费:拆除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0.53%计取,其他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1.03%计取。
1.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季施工增加费:拆除工程项目按冬季施工期间完成人工费的80%计取,其他工程项目按冬季施工期间完成人工费的130%计取。
冻土定额项目不再计取冬季施工增加费。
雨季施工增加费:拆除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0.23%计取,其他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0.33%计取。
1.6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含越冬维护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费用预算。
2.企业管理费:拆除工程项目按人工费的7.68%计取,其他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按人工费的14.07%计取,暖通工程、电气工程按人工费的13.46%计取。
3.规费:
3.1工程排污费:按人工费的0.27%计取。
3.2社会保障费:
3.2.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费率合计按人工费的10.45%计取。
3.2.2生育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37%计取。
3.2.3工伤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53%计取。
3.3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人工费的0.32%计取。
3.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人工费的0.22%计取。
4.利润:拆除工程项目为人工费的9.12%,其他工程项目为人工费的16%。
(注:拆除工程项目指《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中拆除项目,其他工程项目指《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中除拆除项目以外的项目。)
5.税金:即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为11%。
计取基数为税前工程造价,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四)《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
1.措施费
1.1安全文明施工费:(单位:%)
工 程 项 目 | 土建工程 | 轨道工程 | 安装工程 | |
计 取 基 数 | 直接工程费 | 直接工程费 | 人工费 | |
费 率 | 4.71 | 2.19 | 7.83 |
1.2夜间施工费:每人每个夜班增加30元;洞内夜间每人每个夜班增加12元。
1.3二次搬运费:按人工费的0.56%计取,包干使用。
1.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季施工增加费:按冬季施工期间完成人工费的50%计取。
雨季施工增加费:按人工费的0.72%计取,包干使用。
1.5检验试验费:按人工费的1.02%计取。
1.6行车、行人干扰及交通导行增加费:按人工费的0.45%计取。
1.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费、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围堰费、筑岛费、便道、便桥、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洞内临时设施费、临时支撑费、地下管线交叉处理费、施工监测、监控费、预制梁场设施费、铺轨基地设施费、桥梁转体费、组装平台费、设备、管道施工的防冻和焊接保护费、分系统调试费:根据设计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执行相应定额或相关费用进行计算。凡执行定额相应子目所计算的措施费,作为取费基础,参与取费。
2.企业管理费:(单位:%)
工程类型 | 土建工程 | 轨道工程 | 安装工程 |
计取基数 | 直 接 工 程 费 | 人工费 | |
费 率 | 6.69 | 4.21 | 32.94 |
3.规费:
3.1 工程排污费:按人工费的0.57%计取。
3.2 社会保障费:
3.2.1 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合计费率按人工费的16.43%计取。
3.2.2生育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58%计取。
3.2.3工伤保险费:按人工费的0.83%计取。
3.2.4残疾人保障金:按人工费的0.82%计取。
3.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特殊要求,对成品(半成品)和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设备等须另行委托独立检验部门进行检验试验(复检)发生的全部费用,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实际情况及当地有关收费标准,按实计取。
3.4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4‰考虑,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
4.利润:以直接工程费为基础的按5%,以人工费为基础的按12%计取。
5.税金:即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为11%。
计取基数为税前工程造价,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