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吉建安〔2021〕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0年,高处坠落事故仍处于高发态势,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22起,其中高处坠落事故16起,占事故总起数的72.7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城市建设三年整治专项行动,有效防范和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省住建厅决定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内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解决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施工作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有效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确保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
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
三、整治重点
1.工程开工(施工)前是否编制高处作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防控措施是否到位。
2.作业前技术人员是否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履行签字手续。
3.高处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
4.高处作业人员是否接受体检,是否存在安排患高血压、恐高症等不宜高处作业疾病的人登高作业。
5.施工单位是否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防滑鞋;施工人员是否正确配戴和使用防护用品。悬空作业人员是否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6.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是否设置符合标准的围拦、盖板、架网等防护设施,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出入口和井
字架,门式架进出料口,是否搭设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
7.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等是否设置双层围栏或搭设安全网。
8.是否有其他可能引发高处坠落事故的不安全因素。
9.是否编制《高处坠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0.恶劣天候进行高处作业时是否采取防滑、防冻等防护措施,台风、暴雨等恶劣天候过后是否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完善整改。
11.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1年1月底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房屋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成立组织机构、广泛宣传发动。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2月至7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企业及工程项目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相关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并就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三)检查督导阶段:2021年8月至10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抽查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到位。省住建厅将适时对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21年11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治理成果,研究提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精心谋划、严密组织、狠抓落实,要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监管人员“包保”责任制, 以更有力的措施、更务实的作风, 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成效,以实际行动和工作成效 做到“两个维护” 。
(二)强化督查,严格执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监督检查计划,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采用“监管干部+专家”工作模式和“四不两直”检查方式,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省住建厅在督导检查中如发现执行不坚决、落实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排查整改不到位的主管部门和企业将予以通报曝光。
(三)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采用座谈交流、媒体宣传、发放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分析、评估,总结好的做法,推广应用到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中,切实巩固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请各地区以地区为单位统一将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排查隐患情况、处罚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正式文件扫描件上传邮箱即可)分别于3月25日、6月25日、9月24日和11月25日前上报省厅安全处。
联 系 人:姜海涛
联系电话:0431-82752527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20日
抄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