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让宪法走进生活
中国吉林网讯(郭明辉 记者何琳娣)12月4日是我国国家宪法日。近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让宪法从文本走进人们的生活。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随后,“宪法宣誓制度”也从文件走入公众视野。刚刚结束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省人大人代选委选举任免处处长陈大成介绍说,从2016年1月1日起,凡是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都要公开向宪法宣誓。
据了解,宪法宣誓誓词采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宣誓的决定中的宣誓誓词,共70个字。同时,对宣誓的规程和场所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比如宣誓时,宣誓人应左手扶按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同时考虑到宣誓人员范围广,情况差异大,许多具体问题无法作出统一规定,我省在《办法》第九条加入了组织宣誓的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孙首峰认为,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居统帅地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在地方立法中,我们把握的一个根本原则就是遵循宪法精神,保证出台的法规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并加强对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马俊杰告诉记者,要加大对宪法的宣传力度,让宪法家喻户晓,使尊重宪法、维护宪法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信仰和自觉行动,“要扎扎实实地搞好宪法日和法制宣传日的系列活动,拓宽宣传渠道,创新方式方法。通过活动的开展,使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宪法的价值,扩大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增强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坚持党的领导、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