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征程
原标题:开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征程
■编者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深刻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大任务,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和顶层设计,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征程,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为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近日,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与南方日报联合举行了“广东社科界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座谈会”,与会专家学者畅谈学习体会,结合自己的研究对《决定》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作深入阐释,就如何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提出意见建议。本版摘登其中的精彩观点。
在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好社科界作用
王 晓(广东省社科联党组书记、主席)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必须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要义和战略部署。
一是深刻学习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深刻学习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三是深刻学习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原则,始终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四是深刻学习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重点,扎实有序推进法治工作各项任务落实。五是要深刻学习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改革举措,加快解决当前法治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市场经济发育得早,发展得快,也相对成熟。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在过去的35年间,广东根据中央赋予的权限先行先试,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充当“立法试验田”的角色,在依法治省、法治广东建设方面探索新方法,为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许多新经验。在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必将为推进法治广东建设,为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新形势下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的重大战略部署,对社科界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社科界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宣传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一是组织专家学者认真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要通过集中学习和举办座谈会、研讨会等各种形式,组织专家学者、高校社科联和社科类社会组织认真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丰富内涵、思想精髓和精神实质,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思想、新论断和新举措,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深学透。
二是组织专家学者广泛宣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理论优势,发挥各种学术阵地如杂志、网站、论坛、科普基地等宣传普及平台的作用,广泛宣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社科界要以宣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契机,积极履行《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赋予的职责,积极宣传和普及《条例》,发挥好《条例》的作用,在全社会树立法律信仰,坚持法治思维,严格依法办事,弘扬法治文化。
三是组织专家学者深入研究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要广泛动员专家学者,充分发挥学科优势,发挥规划课题、社科评奖等导向作用,联系我省实际,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深入研究和阐释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决策部署,深入研究和阐释关系广东科学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要围绕建设法治中国、建设法治广东组织专家学者撰写一批有深度、有分量、高水平的理论文章, 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在法治中国以及法治广东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四中全会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
丁晋清(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理论处处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党的中央全会上第一次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四中全会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的里程碑,是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理念的重大飞跃,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时代课题,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宝库。学习宣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是我省社科工作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
一是要注重学习的系统性、连续性。要把学习四中全会精神和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深刻认识到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集中体现,从而学好用好《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指导教学科研工作。要把握好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深入理解四中全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还要把学习四中全会精神和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注重学习的系统性和连续性。
二是要加强对四中全会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的研究。《决定》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这不仅为理论工作者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了机遇,打开了思想空间,而且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社科工作者要深入研究四中全会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列出选题,发挥优势,集中攻关,争取推出一批有深度、有价值的研究成果。要加强专题学习和研究,打造适用不同行业和部门工作需要的专题“理论大餐”,让全省党员干部能够抓得住重点和关键。
三是要抓好四中全会精神通俗化、大众化的宣传宣讲工作。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回答了人民普遍关心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顺应了人民的期盼。要利用“岭南大讲坛”、“社科普及周”等阵地,利用好“社科专家老区行”和其他面向基层的宣讲平台,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开展分众化、对象化、互动化的宣传宣讲,增进广大干部群众对全会精神的理解和认同。要加强网上理论传播,集中刊登一批优秀理论文章,利用好网络的快速传播作用,加强全会精神的宣传普及工作,使全会精神深入人心。
四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针对社会上的各种议论,要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重大理论问题的辨析引导,帮助群众明辨是非,澄清模糊认识。
五是启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智库建设的相关工作。就新型智库建设开展调研,拟定实施方案,尽早建成有广东特色、广东风格和广东气派的有影响力的新型智库,为建设法治广东、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提供智力支撑。
在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中加强新型智库建设
顾涧清(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
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从全面深化改革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两次全会、两大主题、两份决定,如大鹏之两翼、战车之两轮,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总体战略在时间轴上顺序展开,在逻辑层面环环相扣,形成了推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蓝图的姊妹篇。从逻辑联系上,我认为还应该加上研究咨询、智库建设的环节,正如改革是法治的推进器,智库就是行动的方向盘。这也是中央为什么特别强调“新型智库建设”的原因?
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全球性问题层出不穷,国内经济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而复杂的整体性变迁,全面深化改革正处于攻坚期,而智力资源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最宝贵的资源,智库正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大调整、大变革的新时代已经发出了呼唤智库大发展的最强音,历史赋予智库的任务更为艰巨、责任更加重大。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智库建设跟不上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不仅专业性智库的发展不相适应,而且更缺乏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国际知名度的高质量智库。因此,我们当前要把新型智库建设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切实抓好。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这是在中共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智库”概念。在四中全会刚刚闭幕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就审议了《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我们进行治国理政,必须善于集中各方面智慧、凝聚最广泛力量。要统筹推进党政研究部门、社科院、党校行政学院、高校、军队、科技型企业、社会智库(包括民间智库、媒体智库和各种学会、研究会)协调发展,形成定位明晰、特色鲜明、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改革命题,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找到了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特别是“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意味着决策者、研究者及相关人员一辈子都要和责任绑在一起。我认为,这正是加强智库建设的关键一招。
建设法治经济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
陈鸿宇(省政府参事、省委党校教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是因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而市场机制能否正常发挥作用,取决于市场主体间能否在自有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也取决于市场主体间的交易行为能否得到政府的有效监管、交易环境和交易契约能否得到政府的维护。从这个意义上讲,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距离“法治经济”的要求,不论是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还是在守法方面,都存在相当差距,着力推进法治建设应该坚持问题导向,直面市场化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必须指出的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守法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所有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公民和政府;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直接的立法主体、执法主体和司法主体,则是掌握着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的公权力机构。如果人民群众难以发挥在民主立法中的作用,难以发挥对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的监督作用,公权力就可能挤压市场主体和公民的市场活动空间,从而抑制了市场活力、企业活力和社会活力。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因而明确指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在法治经济建设中规范和约束公权力,要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健全产权保护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坚决纠正立法过程中维护既得利益格局的部门化倾向和地方化倾向,特别要防止政府部门利用立法来设租寻租,以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是加快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重点解决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特别要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真正做到“法无授权即禁止”。三是以保障司法公正为核心目标,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重点解决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突出问题,以提高经济领域的司法公信力。
法治与市场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支点
刘金山(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是我国改革开放史上关键性会议。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确定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四中全会落实这个顶层设计,为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确定了运行规则,即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两次全会的《决定》,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统一。
四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律是利益的分配书。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同的行为主体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利益差别,需要法律作为规则,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秩序进行了顶层设计。
一是维护和扩大市场自由。市场的要义是自由选择。法律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为了维护和扩大自由。个体自由的基础是产权。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同时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市场自由选择,有了游戏规则。
二是发挥规则的规模经济效应。自由选择,一定是基于理性计算。市场活动,要突破空间、时间、血缘等的限制,一定要对风险可预期。规则,对于市场活动的理性计算至关重要。四中全会提出,“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就是要发挥市场规则的规模经济效应。
三是实现统一市场,消除行政性市场分割。四中全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这对消除区域市场壁垒极其重要,未来市场将边界无限。
四是以法为依据,形成政府三个清单:权力清单、负面管理清单、责任清单。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这是要进一步理顺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对政府的三个清单作出具体设计,提供实施保障。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
张洪林(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有关依法治国最为全面的一个总纲领,为中国未来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确立了总的方略和具体路线。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主要有如下体现:
其一,“中国共产党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法治建设的领导。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决定》深刻阐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提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其二,“礼法结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传统法律文化底蕴。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最具特色的是“礼法结合”,也就是在国家治理中法律与道德相结合,这一治理方式在中国古代的国家治理中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也成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特征。《决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当然新时期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虽然是“礼法结合”,但并非是“德主刑辅”。
其三,弘扬“民间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治理方式。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治理社会采用“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方式。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等“民间法”在治理社会中发挥过很好的作用。《决定》强调“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发挥“民间法”的作用是很有必要的。
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两翼齐飞
石佑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党的十八大研究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八届三中全会研究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就指明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二者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全面建成小康和改革、法治可谓一体两翼的关系,全面建成小康是一体,改革和法治就是它的两翼,只有双轮驱动、两翼齐飞,才能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协调发展,才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动力、支撑和保障。
为此,要处理好改革的“变”与立法的“定”之间的关系。改革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改革的“变”要依法而“变”,否则,就会变味或变样,就会越轨翻车;立法的“定”不只是定结果,还要定方向、定目标、定原则、定主体、定方式、定过程、定责任等,要彰显法的前瞻性、指引性和适应性功能。
改革越是进入深水区,越是要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我国已进入以全面深化改革来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阶段,要涉险闯关、攻坚克难、破浪前行,不仅需要政治勇气,也需要法治智慧,需要法治来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改革,以往的改革先行立法附随的模式已不可行。要破解“改革就是要突破现有法律”的认识误区,做好立法方面的顶层设计,摆脱“先改革后立法”甚至“立法不作为”的困境。
坚持以立法引领和规范改革,以改革促进法律的发展,实现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规定,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可从下列方面着手:第一,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依法进行。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和推进改革,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第二,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积极有为,为改革提供依据。第三,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上升为法律,用法治把改革的成果巩固下来。第四,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依授权驱动改革。第五,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做到立、改、废、释并举。
加快在全社会范围内培育真诚的法律信仰
朱列玉(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法学会常务理事)
早在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向大会作工作报告时就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们已经做到有法可依,但是,法律体系在文本上的完善并不代表法律在实践中能够按照立法者的本意得到实现;法律有了,并不等于有了对法的信仰,当今社会,我们缺失的并不是法律,缺失的是民众对于法律的真诚的信仰。
法律信仰缺失,原因之一在于中国缺少崇尚和信仰法律的传统。原因之二则在于个别地方官员的“人治”理念正在不断磨蚀着人们对于法律的虔诚信仰。近日,新华网的一篇报道重现了作者调研中的一个镜头:“在跟随一位市委书记调研时,这位书记在车上对记者大谈加强法治的紧迫性,尤其是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的重要性,而下车后,他在指挥拆迁时,大手一挥,把这个拆了,把那个拆了,很难感觉到他的法治思维在哪里”,可谓是“谈法治时滔滔不绝,作决策时权力滔滔”。正是这种基层时有发生的权力冷淡法律、政策无视法律的做法,使得法律时常显得苍白和无奈。此外,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法律适用尺度不一,也在不断削弱着法律固有的权威,损害着法律应有的尊严,动摇着人们对法律的期望,阻滞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就执法强调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就司法提出了“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就守法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真诚的法律信仰的培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针对的不仅仅是社会普通民众,而应当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以及整个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形成崇尚法治的良好社会氛围,真诚的法律信仰的培育,是依法治国大业中必不可少的一道工序,有必要加强、加快培育力度和速度。
依法治国大业的推进,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崇尚法治、信仰法治、捍卫法治,从点滴做起,为推进依法治国大业添砖加瓦。
(责任编辑:章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