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建房〔2017〕5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46号)、《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试行网上办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的通知》(建办房〔2016〕50号)要求,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工作,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初步核查工作。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有序做好制度衔接工作,全面提升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水平。
二、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
2.申请备案机构名称中有“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评估”字样。
3.评估师应注册或登记在申请备案机构,否则不计入评估师人数。对于同一人员具有两个及以上评估资格的,只能按一个评估资格计算。
4.备案申报材料暂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与备案制度衔
对于已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原资质继续有效;资质有效期满30日前,经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初步核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备案申请,符合条件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备案,核发备案证明。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原有资质证书收回。逾期未申请的,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对于已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办理变更事项时,不再颁发资质证书,改核发备案证明。
对于现有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后未达到资产评估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
四、房地产估价人员继续实行准入类管理制度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估价人员继续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管理,管理机构、管理办法保持不变,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各类房地产估价报告都应当由至少2名承办该项业务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并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资产评估法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五、试行网上办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
自2016年10月20日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试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房地产估价师申请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的,应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网址:gjszcxt.cirea.org.cn,以下简称系统)向住建部提出注册申请。申请人使用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登录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按系统提示要求上传申请材料电子影印件,住建部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注册完成后,住建部向申请人邮寄注册证书。在此期间,申请人可通过系统查询本人的注册申请受理状态、办理进度和审批结果。
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上传的申请材料电子影印件应当与原件一致,采用jpg格式,并确保图像清晰完整。申请人不得通过伪造、更改等手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申请材料原件,以备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受理纸质申报材料,将定期通过系统核查申请材料电子影印件与原件比对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行为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提供或者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反映。
附件: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报表
2.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变更申请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