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吉建质〔2015〕1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以下简称管廊)的质量管理工作,保障管廊工程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及我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现就管廊工程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一)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对管廊工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并承担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管理。
(二)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廊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总协调。
(三)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对管线进行跟踪测量。
二、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施工,严禁擅自变更施工图和不按施工图施工的行为,确保施工质量。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全面掌握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等情况,并编制有针对性的经过专家论证施工组织设计和原有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要认真开展施工人员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活动,杜绝盲目施工和野蛮施工行为发生。
(三)施工单位应选用正规厂家生产的管材及构(配)件,并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及型式检验报告;管材进场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并按见证取样规定抽样复检。严禁将不合格的产品用于工程建设。
(四)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图,竣工图中应标注管位偏差值,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核签认。
三、监理单位应尽职尽责,确保工程有序开展
(一)对管廊工程依法实施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确保管廊工程能够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二)监理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细则、旁站方案,按规定进行平行、巡查、旁站监理,做好监理记录,并充分发挥监理的协调作用,促进工程顺利有序的进行。
(三)对采用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预制构件制作过程进行现场监理。
四、测量单位按实际情况,准确完成测量工作
(一)受委托的测量机构,发现地下管线管位偏差不符施工图、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经过纠偏或返工等整改措施的管线工程,应重新测量。
(二)工程完工后测量机构应及时将地下管线测量成果提交建设单位。测量成果应注明实际管位与施工图设计的偏差值,并由设计单位对测量结果签署意见。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严格监督和验收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严格监督验收,管廊工程竣工验收要与日常检查整改结果相结合,使验收工作贯穿于工程的全过程。要严格按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和《吉林省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吉建办〔2015〕39号)的通知要求,监督实施,确保验收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要认真落实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高度重视并加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的监管,保证管廊工程顺利进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