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

28.03.2018  21:05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费率的通知

 

吉建造〔2018〕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结合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实际,决定对我省现行建筑、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定额人工费和机具费之和的12.98%考虑。工程结算时,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此费率计取;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9;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3。

二、《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中的道路、桥涵、隧道工程: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定额人工费和机具费之和的11.74%考虑。工程结算时,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此费率计取;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9;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3。

三、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