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建管〔2015〕5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依据《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吉建管〔2015〕26号)的相关规定,各地都进一步加强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有效规范了施工许可行政行为。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部门间对施工许可申请条件等方面认识不一致等问题。为此,长春市建委、白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专题向省厅上报了请示。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有效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现就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因此,依据《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吉建管〔2015〕26号)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应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具体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劳务合同备案和有关收费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各类保证金、保障金、抵押金、保修金等,在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没有设立为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因此,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劳务合同备案和有关收费均不能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有关工作和收费,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予以落实。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