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过渡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
吉建办〔2019〕3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29号)规定,全省过渡期内(2019年6月30日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接,原消防部门规定的审批要件和工作流程不变,验收备案部门调整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由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务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实行网下办理。具体受理范围、工作时限、备案抽查比例、办理流程和所用文书示例,按附件《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工作手册(暂行)》执行。
二、为做好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消防验收信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公众网上设置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结果公告栏,并将网址书面告知应急救援机构。对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在合格文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市、县级应急救援机构。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消防验收专职部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与编制部门沟通协调,设立专职行政部门开展消防验收工作。
四、满足线上联合验收条件后,符合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实行网上办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工作规则后,将对《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工作手册(暂行)》进行修订或废止。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消防部门已经受理但未办结的项目,仍由原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办结。消防部门未受理或退办不予受理的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超出住建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范围以外的工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当地消防部门进行办理,做好过渡期间的工作。
附件: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工作手册(暂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17日
附件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消防验收工作手册(暂行)
一、验收范围与类型
验收范围暂定为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根据验收范围分为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两种类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工程列为消防验收范围。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万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上款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大于500m2或造价大于50万元)
(3)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超过54m)
(5)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隧道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建设单位应当在以上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二)不在以上范围内的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列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范围。
符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参与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以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二、验收标准
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现场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实施。
三、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比例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工程项目将依法按规定比例实施抽查,分为未抽中和抽中两种。具体抽查比例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50%];
(二)高层房屋建筑工程(24m-50m的公共建筑、27m-54m的居住建筑)[抽查比例50%];
(三)单、多层房屋建筑工程[抽查比例40%];
(四)地下、半地下房屋建筑工程[抽查比例80%];
(五)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房屋建筑工程[抽查比例40%];
(六)装修工程[抽查比例50%];
(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抽查比例40%];
(八)未依法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被依法处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抽查比例100%];
(九)2009年5月1日前验收不合格至今仍未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抽查比例100%];
(十)其他房屋建筑工程[抽查比例30%]。
四、工作时限
暂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一)申报材料
1.消防验收的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授权委托书(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书面上应体现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XX授权本单位员工XX的委托事项并签字、盖章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现场核对无误后由申报单位拿回,复印件随申报件流转审批);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本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时取得的审核意见书);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报单位自行提供,报告上应有建设、设计、施工(土建及消防)、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签字并加盖各单位公章);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单位签署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指在工程竣工报告上签名的建设、设计、施工(土建及消防)、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各单位公章),施工(土建及消防)、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各单位公章)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原件;
(9)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指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单位由申报单位自行联系,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消防设施是指: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消防分隔设施、消防电梯等);
(10)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各单位公章,其中施工单位包括土建施工和消防施工);
(11)竣工图纸(图纸上每页加盖竣工章及光盘电子版)。
注:括号内的要求以下相同的不再标出。
2.装修/改建工程消防验收的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授权委托书;
(3)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装修/改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8)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9)竣工图纸。
(10)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申报材料
3.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2)授权委托书;
(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及公告网页打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提供是否抽中、抽中检查是否合格的公告网址备查);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单位签署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施工、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9)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10)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11)竣工图纸。
(二)申请与受理
建设单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务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由政务综合服务窗口根据申报表审查工程申报验收类型是否正确,申报验收类型错误的,应告知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1)对于符合消防验收申报要求的工程项目直接受理并将申报材料推送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要求的工程项目由政务综合服务窗口按项目进行抽取工作,过渡期内采取摸取“双色球”的方式确定,抽取后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并标注是否抽中。对于抽中的备案项目,将申报材料推送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未抽中的备案项目,将申报表和备案凭证推送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未抽中结果在公众网上进行公告。
(三)材料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齐全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齐全的,应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由政务综合服务窗口告知建设单位进行补正,补正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通知建设单位预约现场验收时间。
(四)现场验收
1.消防验收工作流程
(1)对于在现场验收中发现该工程未经验收已擅自投入使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文件,行政处罚执行后再重新申请验收。
(2)现场验收综合判定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办结时限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文件;
(3)现场有需要进行整改的情形,应当允许建设单位整改。
建设单位可在办结时限界满前申请进行复验,复验综合判定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文件;复验综合判定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文件。
建设单位未在办结时限界满前申请进行复验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文件。
(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应通过政务综合服务窗口5个工作日内送达给建设单位,合格文件应同时送达市、县级应急救援部门。
(5)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同时将验收结果在公众网上进行公告。
2.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工作流程
(1)现场综合判定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合格结果在公众网上进行公告,并告知建设单位;
(2)现场有需要进行整改的情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提出整改事项并处停止使用。
(3)建设单位可在办结时限界满前申请进行复验,复验综合判定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同意恢复使用,并将合格结果在公众网上进行公告,并告知建设单位;复验综合判定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要求继续整改并继续停止使用。
(4)建设单位未在办结时限界满前申请进行复验的或时限界满整改仍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不合格结果在公众网上进行公告,并告知建设单位。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示例)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示例)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示例)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示例)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示例)
8.结果公告(参考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