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
吉建科〔2014〕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办公和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规范能耗监测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和运行维护,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和《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办公和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
办公和公共建筑节能已成为全社会节能工作的重要方面。开展办公和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提高节能运行管理水平,对促进和带动全社会节能工作,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能耗监测是当前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点,是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低碳生态城市的迫切需要。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开展能耗监测作为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落实文件和标准要求,遏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设。
二、加强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1.从下文之日起,凡新建(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5000m2以上公共建筑,均应按照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B22/T1957-2013)规定,将能耗监测系统作为建筑设备设施系统的组成部分,列入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2.建设(业主)单位在委托设计时应明确告知设计单位此项内容。设计单位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应当按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B22/T1957-2013)及相关标准进行设计。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查,对未设计能耗监测系统或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的工程,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4.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B22/T1957-2013)等标准要求进行安装,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理单位应将能耗监测系统施工纳入监理范围,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做好能耗监测系统的监理工作。对未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的工程项目,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并下发整改通知,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施工安装的质量监督。应将建筑能耗监测系统验收列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内容之中,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同步进行。凡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6.建设(业主)单位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公共建筑节能相关标准,不断提高运行节能管理水平。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应加强对已安装的用能监测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运行正常和数据及时稳定上传省、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7.建设项目设计、安装的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所使用的分项计量装置,应具备数据通信功能,并通过采集器上传省、市能耗监测平台。所采用的数据采集器应满足《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和吉林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相关标准要求。
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照《关于将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纳入建筑节能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3〕15号)要求,对能耗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实行认定制度。凡未经认定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中应用。
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要抓紧建设市级能耗监测平台,实现数据在线采集、监测,并通过能源审计提出科学合理的改进方案。要加强宣传,使社会各界全面地了解推进办公和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认真分析、妥善解决应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保证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