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布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录65座建筑纳入 最早建筑于1900年代

04.08.2016  20:08

南大营旧址陈列馆

3日,记者从长春市规划局获悉,长春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录已于2016年7月15日获得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并已公布。

据了解,批准后的历史建筑名录具有法定效力,其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划定原则:建成年代在30年以上

记者了解到,长春第二批历史建筑评定基本标准有两个,第一,其建成年代要在30年以上;第二,其建筑质量良好、有一定的保护利用价值。且还需同时具有四个情形之一。

那么是哪四个情形呢?

第一,建筑风格上,格局完整,可以反映出长春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艺术价值和科研价值。第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可以反应传统民居营造方法和特色,或反应建筑相关技术工艺发展,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第三,有独特历史文化内涵的建筑,如见证了长春近现代历史发展进程,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第四,尚未公布为文保单位或、且不属于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65座建筑纳入  多集中在长春站附近

记者了解到,被纳入到长春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录的共有65座建筑,大多集中在长春火车站附近,还有一部分集中在自由大路上的东北师范大学院内,另外文化广场附近和北部快速路凯旋路以北还有部分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