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建管〔2015〕1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及相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4日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4月24日印发
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质许可权限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初审合格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3.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5.涉及多个专业的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
2.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
级资质);
4.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5.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6.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
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资质申请与许可
(一)一般规定
1.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包括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均需登陆“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jst.jl.gov.cn),点击“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进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提出相应资质申请。
2.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4.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相应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施工劳务资质除外)。
5.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6.企业申请升级、增项的,许可机关应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对企业既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核查,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必须全部满足《标准》要求的条件。
7.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令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前一年度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不合格的;
(13)前一年度无正当理由未依法上报统计产值的;
(14)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
8.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9.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10.资质升级实行实地核查制度。主要核查办公场所、厂房(试验室)、工程实际业绩,与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座谈,了解企业发展现状、建筑业产值完成及上报情况、发展潜力、在建项目、新签合同等相关情况。核查部门做好核查记录,许可机关建立核查档案。
11.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1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质申请受理机构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审批办)。
(二)申请和受理程序
1.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初审或许可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和数据,按要求上传各种证照及相关材料扫描件,按照系统流程,进行网上申请,打印带有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将带有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提交厅审批办。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3)厅审批办对申请材料和网上申请流程齐全的,向企业出具《行政审批受理单》,受理企业申请。其中涉及省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的,须先经有关部门预审合格。
(4)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资质的延续,全面实行网上申请、受理,不再要求提供附件材料。
2.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按照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的有关程序申请和受理。
(三)审查和许可程序
1.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初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已出具《行政审批受理单》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成实地核查组,前往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填写《建筑业企业实地核查情况表》。其中涉及省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以有关部门预审意见为准。
(2)经实地核查,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通过网上流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具报送申报材料公函,将初审意见与企业申请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2.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按首次申请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打印资质证书并在厅网站上公布许可决定。
(2)对适用简化审批手续的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或依据有关规定按首次申请办理的,省住房城乡建设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进行资质证书变更并在厅网站上公布许可决定。
(3)对不适用简化审批手续的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资质,省住房城乡建设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打印资质证书并在厅网站上公布许可决定。
(4)对已出具《行政审批受理单》的资质升级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将实地核查工作委托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向其发送《委托实地核查通知单》,由其前往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填写《建筑业企业实地核查情况表》。其中涉及省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以有关部门预审意见为准。
(5)经实地核查,符合资质标准要求,通过网上流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打印资质证书并在厅网站上公布许可决定。实地核查结果不
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或审查不合格的,厅审批办一次性书面告知企
业原因或理由,并将申报材料退回企业。
(6)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资质的延续,实行网上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企业携带有变动主要人员相关证书原件,向厅审批办提交带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相关证书原件复核通过后,打印资质证书并在厅网站上公布许可决定。
3.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按照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的有关程序审查和许可,许可后在其门户网站公布许可决定。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
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其中: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资质的延续,不再要求提供相关附件资料。
(二)企业因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行政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相关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三)厅审批办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
(四)资质许可机关或预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材料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六)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七)申报企业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资质证书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由资质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二)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
(三)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补办时,需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上发布遗失作废声明。
(四)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原资质许可机关收回并销毁。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六)资质证书的延续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发出预警提示,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五、监督管理
(一)资质许可机关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企业申报材料不得更换,只能补充上报相关证明材料。对同一申请事项,自许可机关不予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企业不得重复上报;原则上同一申请事项一年内上报次数最多不得超过2次。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1年内许可机关不再受理企业相关资质申请。
(二)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动态监管办法,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其中,对首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满一年的企业,要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其他企业,每年核查数量不低于企业总数的5%。
(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网上数据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工作。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四)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对“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中的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诚信信息库进行数据维护,按要求录入企业、人员、项目和诚信信息等数据,确保数据信息及时、准确、完善。加强信息成果应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平台正常运行后,数据库中没有的人员、项目等不作为企业资质申请的依据。
(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全面开展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信用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信用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项目管理、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对信用评价优良的企业,不列入资质动态核查范围;对信
用评价合格的企业,正常进行动态核查;对信用评价不合格的企
业,重新核定资质,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动态核查频次。
(六)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七)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调查、依法查处,涉及资质方面处罚的,应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做出处理,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应将上述行为作为是否予以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八)发生《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发生《规定》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在许可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
(九)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应采用实名制或指纹识别办法,严格落实管理责任。资质证书统一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打印,手写或套打证书一律无效,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并全省通报。
(十)加强行政许可的层级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有关指标说明和考核要点
(一)综合指标
1. 一般规定
(1)办公用房及厂房可以自有,也可以租借。
(2)《标准》中明确要求的技术装备必须为企业自有。
2. 考核要点
(1)净资产。考核企业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首次申请资质的,考核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申请多项资质的,不累加计算,只考核其中的最高值。
(2)办公用房及厂房。自有的,考核产权证;租赁或借用的,考核出租(借)方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租赁(借用)合同。
(3)技术装备。考核企业设备购置发票。
(二)企业主要人员指标
1. 一般规定
(1)企业的主要人员应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限60周岁以下。具体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2)中级以上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
(3)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按规定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省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相关专业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4)技术工人是指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省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相关专业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5)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按企业所申请的相应标准进行考核。每一个资质类别应明确1名对应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6)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7)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
(8)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
(9)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级以上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建造师和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考核。
(10)一个人具有两个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可在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中分别考核。
(11)一个人同时拥有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
(12)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
(13)《标准》中要求多个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XX人的,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2. 考核要点
(1)注册建造师。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对专业、数量进行考核。
(2)技术负责人。考核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首次申请或申请增项的,还需考核其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本类别相应级别的工程业绩2项,涉及累计指标的只考核工程等级,不考核数量。
(3)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考核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专业按职称证或毕业证书所学专业考核。
(4)现场管理人员。考核身份证、岗位证书。
(5)中级以上技术工人。考核身份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
(6)上述主要人员均需考核社会保险证明,具体指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保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首次申请需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增项、升级、延续、换证的,需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单位社保号、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三)业绩指标
1. 一般规定
(1)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2)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升级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业绩考核。
(3)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升级的,以企业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4)超资质施工的业绩不予认可。
(5)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应为本企业注册建造师(或临时建造师),且在执业范围内执业。
(6)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7)群体建筑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8)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2. 考核要点
(1)工程中标通知书(未采取招标方式的不考核)。考核项目名称、规模指标、工程内容、工程范围、中标金额、项目经理、开竣工日期、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及相关签字盖章情况。
(2)工程合同。考核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格、项目经理、签订时间等内容的合同协议书和专用合同条款。
(3)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考核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考核驻外使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4)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高度、长度、跨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考核反映技术指标的施工图纸、工程实景照片。
(5)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考核工程结算。
七、过渡期
(一)过渡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7年1月1日起,旧版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二)资质延续
1.对于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不再予以资质延续和换证。
2.对于原标准中被取消的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过渡期内如需延续,可按原标准申请延续,审核通过的,仍沿用旧版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3.除被取消的资质外,企业需要资质延续的,2015年12月31日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直接提出换证申请;审核通过的,颁发新版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暂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按原标准申请延续,审核通过的,仍沿用旧版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起,企业需要资质延续的,应直接按《规定》、《标准》及《实施意见》要求申请换证;审核通过的,颁发新版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三)换发新版资质证书
1.过渡期内,企业申请换证,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2.过渡期内,企业申请换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对于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换证,给予企业一次补报机会。
3.2015年6月1日起,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先完成换证,取得新版资质证书后再申报。
4.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5.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四)承包工程范围
1.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的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按原标准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按原标准取得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通航设备安装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的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2)原标准中高耸构筑物工程、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火电设备安装工程、炉窑工程、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管道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项专业承包资质,在《标准》中已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同时,对于按原标准取得上述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过渡期内,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同时,拆除作业也可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4)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5)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2.依据《标准》规定,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3.依据《规定》、《标准》及《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应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建筑支柱产业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应承担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
4.对于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发包给个人。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时,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原标准进行动态监管;对按《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标准》进行动态监管。
八、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二)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三)本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表格和资质等级标准均可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吉林省建设信息网”下载。
(五)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规定》、《实施意见》、《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1-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1.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
4-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
企业名单
4-3.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
5.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