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实地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08.12.2015  11:53

吉建管〔2015〕5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全面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实地核查制度,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实地核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管理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2日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实地核查办法

(试行)

 

为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实地核查工作,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吉建管〔2015〕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由省厅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

2.由省厅负责初审,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

二、核查内容

1.办公场所、《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明确要求的生产用房。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明确要求的技术装备。

3.代表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抽查实体工程业绩。

4.在建项目清单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参考事项:考察企业发展现状、潜力)。

5.网上核查建筑市场行为记录、信用评价信息等。

三、核查程序

1.由省厅建筑管理处或委托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工(管)处(科、中心)组成实地核查组。

2.实地核查组前往企业,了解企业现状及发展潜力。

3.实地核查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省外工程业绩除外)及相关事项。

4.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实地核查情况表》,形成实地核查意见。

四、组织实施

1.由省厅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实地核查工作由省厅建筑管理处组织实施,自网上接到厅审批办《实地核查联络单》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实地核查意见。也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网上接到《委托实地核查通知单》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实地核查情况表》(见附件),并通过系统反馈省厅建筑管理处。同时将现场形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实地核查情况表》纸质原件签字盖章后存档。

2.由省厅负责初审,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实地核查工作由省厅建筑管理处组织实施,自网上接到厅审批办《实地核查联络单》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实地核查意见。

省级重点扶持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优良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实地核查工作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实地核查细则》相关要求组织核查。

4.实地核查组一般由2-3人组成,须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组成。

5.涉及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的申请,以有关部门预审意见为准。

五、核查纪律

1.实地核查工作应周密组织安排,预先与申请企业约定时间,不搞突然袭击;核查组须自行前往企业,不得要求企业安排接送。

2.实地核查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核查人员不得索取、收受企业或个人的财物,不得接受吃请。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实地核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