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过渡期间承包范围的通知
吉建招〔2015〕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建管〔2015〕9号)文件规定,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建筑业企业按照新资质标准申请换发新资质证书的过渡期,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资质证书自行失效。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投标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过渡期内,原则上按新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
二、按原标准取得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新标准中的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按原标准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新标准中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三、原标准中高耸构筑物工程、管道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在新标准中已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同时,对于按原标准取得上述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过渡期内,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四、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同时,拆除作业也可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五、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应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建筑支柱产业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应承担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
七、对于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发包给个人。
望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过渡期内招标文件的备案工作,同时应按照《关于加强<招标文件>编制、备案工作的通知》(吉建招〔2010〕8号)文件规定,禁止招标人设置抬高门槛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