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在全省率先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机制

20.07.2015  12:1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积极预防和解决工程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松原市于2015年7月9日印发了《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干意见》(松政发〔2015〕14号)。 

  按照文件精神,松原市在原有保障金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范围,规定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路线管道设备安装、交通、电力、通讯、水力、园林工程施工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设单位及工程施工企业,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的项目,中标后,办理开工通知书(或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都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属于建筑行业的按市政府已规定的收缴渠道缴纳;属于政府性投资项目,用人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项目法人单位缴纳;属于开发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各开发区确定征缴部门自行组织收缴,也可与市直有关部门协商具体征缴方式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按照建设单位和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工程造价的2%分别缴纳;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工程中标后工程造价人工费的2%向项目法人单位缴纳(或在履约保证金中扣留缴纳)。 

  按照文件要求,松原市进一步加强了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管工作。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在工程正式合同文本外要补充签订双方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规定工程款中按比例提取人工费支付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并明确约定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建设单位监督发放。文件还规定,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要签订劳务合同,劳务企业和劳动者要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文件规定,松原市进一步明确了解决工资工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责任。文件指出,拖欠单位承担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征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主管部门承担部门责任 

  文件还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保障工资应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