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朝鲜族非遗保护条例开始实施
在中国第十个“文化遗产日”即将到来之际,6月10日,州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即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吉林省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有法可依的新时期。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闵光道、副州长千海兰出席新闻发布会。
朝鲜族非物质文化在我国有着数百年的历史,是中国朝鲜族文化的根基,是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延边发展繁荣的文化自信与文化自觉的力量源泉。截至目前,我州普查登记的州级朝鲜族非遗名录78项,黄龟渊的故事等61项朝鲜族非遗项目列入省级名录,洞箫音乐等17项朝鲜族非遗项目列入国家级名录。中国朝鲜族农乐舞于2009年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是中国唯一入选的舞蹈类项目。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遵从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保护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规划、监督、管理、开发与利用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对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保障措施等内容给予了设定,同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具体规定,必将推动朝鲜族非遗保护工作不断向着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构筑起更为完善合理的全方位保护工作体系。
闵光道就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条例》提出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扩大条例的影响力;要完善配套制度,提高条例的实施效果。相关部门要根据非遗保护条例的规定,及时对现有非遗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或修订,并通过制定条例的实施细则,更加有效地推动条例贯彻实施,让优秀的中国朝鲜族文化成为全州各族人民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意志的基石,成为引领广大干部群众建设延边、发展延边的不竭动力,成为促进延边文化繁荣、各项事业欣欣向上的精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