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李宁一审被判16年

30.07.2015  09:50

7月28日上午,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李宁腐败案一审宣判。法院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和全部犯罪事实成立,即认定被告人李宁受贿1060万元构成受贿罪,467.5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宁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论罪应当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鉴于李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受贿罪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上缴全部赃款赃物,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当法官问李宁是否上诉时,李宁表示将和律师商量后再做决定。

法院确认检方全部指控    李宁辩解未被采纳

7月28日上午10时,李宁腐败案在龙井市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庭审时间只持续了30分钟。法院确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和全部犯罪事实。第一项罪名为受贿罪:法院查明被告人李宁在2006年至2012年,利用担任延吉市委组织部部长、延吉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延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承揽延吉市开发区辖内工程、协调买卖土地厂房、职务任免、拨付工程款、拨付土地补偿款、借资扶持企业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7年至2012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743.5万元、美元37万元、韩元1000万元、汽车两辆(折合人民币59.3万元)、相机一部(折合人民币3万元)、劳力士手表一块(折合人民币7.2万元)、5000元购物卡一张,共计折合人民币1060.2万元。

第二项罪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查明,被告人李宁及其家庭拥有各类财产折合人民币1836.7万元。李宁家庭正常支出共计折合人民币124.3万元。其中折合人民币1060.2万元为受贿所得,123.9万元为非法所得。其中人民币282.3万元来源合法,个人债务27万元。另人民币467.5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17笔受贿事实。针对其中有两笔受贿事实被告人李宁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曾作出辩解,第一笔是一个是延边某燃料公司总经理隋某送他的奥迪车,他对此辩解称,这辆车是自己“借用”的,不应该算是受贿金额之内。对此检方驳斥称,这辆车已经更名到李宁亲属名下,并且使用时间从2008年到2014年,完全不符合“借用”的条件。在判决书中,法院认同检方观点,予以确认。

另外,李宁对延边某大厦经理王某送他的400万中的100万被认定为受贿金额提出异议,他辩解说自己已经把这100万退还给王某,没有主观占有的故意,不应认定为受贿。对此,检方当庭驳斥称,李宁退还100万的时间是在王某因别的案件牵涉其中被侦查后,他感到事情不好才退还了100万,这种情况,在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应该认定为受贿金额。法院认同检方观点,予以确认。

投案自首获轻判

本次宣判中最为引人注意的是李宁受贿超千万最终获刑16年。在本报记者此前报道的延边教育系统腐败案中,敦化市一名教育局副局长因为受贿1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两相对比,二者受贿金额相差千万之巨,刑期却只相差6年,这是为何?

记者就此咨询法律专家得知,在我国刑法以及审判惯例中,受贿金额10万元是一个重要分水岭。10万元以下,刑期10年以下,10万元以上,刑期10年以上。受贿10万元以上,如果没有自首这种重要情节,刑期不会低于10年。

从近几年的审判案例来看,受贿1000万元以上一般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较多。本案法院也论述称,被告人李宁受贿金额巨大,论罪应当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而唯一能够将刑期降低的情节就是投案自首。本案中,起到轻判关键作用的是由延边州纪检委出具的认定李宁为投案自首的认定书,按照法律规定,投案自首是从轻判决的最关键因素,李宁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主动上交全部赃款赃物,因此被从轻处罚。

新文化报(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