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发布“促消费、扩内需”发票抽奖活动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和鼓励居民线下消费,深度挖掘市场消费潜力,加快经济全面复苏,延边州政府研究决定,拟在全州范围内启动“促消费、扩内需”发票抽奖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抽奖范围
消费者个人(自然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发票纳入本次抽奖活动范围。
(一)发票种类:消费者个人(自然人)取得的由在延边州内(长白山管委会除外)注册登记的经济实体经《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发票金额:单张发票金额在100元以上(含100元)的发票。
(三)发票开具时间:自2021年3月9日至4月7日期间(共30天)开具的上述发票。参与抽奖时,发票数据以《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中的电子数据时间为准。
(四)参与主体:取得上述发票的个人消费者,发票所载“购方名称”填写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购方识别号”填写有效身份证件上的证件号码,完全一致且真实有效,方可参与发票抽奖活动。
二、抽奖期限
(一)一、二、三等奖抽奖:自2021年3月10日至4月8日,一、二、三等奖每天抽奖一次,每张发票只能参加一次抽奖活动。为避免恶意开具发票现象,每人每天限3张发票参加抽奖活动。3月10日(第1期)抽奖的发票开具时间为3月9日,3月11日(第2期)抽奖的发票开具时间为3月10日,以此类推。2021年4月8日(第30期)为本次活动一、二、三等奖最后一期抽奖。
(二)特等奖抽奖:2021年3月10日至4月8日,特等奖每10天抽奖一次,共3次。第一期抽奖时间为3月19日,从3月10日~3月19日参加一、二、三等奖抽奖的发票中抽取;第二期抽奖时间为3月29日,从3月20日~3月29日参加一、二、三等奖抽奖的发票中抽取;第三期抽奖时间为4月8日,从3月30日~4月8日参加一、二、三等奖抽奖的发票中抽取。
三、奖项设置
本次发票抽奖活动奖励价值总额为750万元人民币,奖励设置如下:
每10日特等奖1名,奖励价值20万元的红旗轿车1台,共3台;
每日一等奖1名,奖励价值7.1万元的地产品,共30个;
每日二等奖5名,奖励价值2.3万元的地产品,共150个;
每日三等奖22名,奖励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共660个。(中石油、延吉百货大楼、大商千盛购物卡中任选一个,不予混合搭配)
四、中奖确认
(一)抽奖时间:每日上午10:00。
(二)抽放方式:由州商务局、州税务局、州司法局、州政数局等相关部门在公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抽奖。
(三)中奖公布:通过州内主流媒体每日发布当天中奖通告。
(四)确认中奖:消费者取得合法有效且经过确认的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与电脑抽出的代码和号码一致的即为中奖。
五、兑奖流程
(一)兑奖地点:州商务局(延吉市天池路3322号,金达莱广场西侧、州农业农村局东侧、延吉市法院对面)。
(二)兑奖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三)兑奖期限:自中奖号码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办理兑奖手续时间,逾期未办理兑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品。
(四)中奖者兑奖时,应出示:
1.中奖人员身份证明原件;
2.中奖发票原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五)中奖者兑奖时,应提供:
1.中奖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经兑奖地点工作人员确认无误后,由中奖者(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即可到指定地点领奖。中奖者提供的材料留存备查。
(七)领奖期限:
1.特等奖中奖者自兑奖之日起30日内凭州商务局出具的领奖凭证,到州商务局指定的领奖地点领奖。
2.一、二等奖中奖者自兑奖之日起30日内凭州商务局出具的领奖凭证,到州工信局指定的领奖地点领奖。
3.三等奖奖品在州商务局完成兑奖手续后领取。
4.以上领奖截止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1天。逾期未领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品。
(八)逾期未兑奖或未领奖的,其奖品滚动累加至下一期抽奖名额。
(九)中奖者中特等奖,可到州商务局指定的4S店,随意挑选红旗轿车一辆。中奖车辆实际成交价格,超出奖金限额部分由中奖者补齐,未达到奖金限额部分不退现金。车辆交易的相关税费、手续费均由中奖者自行承担。
(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兑奖,对其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将由发票责任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私自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虚开的发票;
3.有涂改的发票;
4.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
5.超过兑奖期限的发票;
6.发票上的印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7.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8.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9.已认定非正常户后开具的普通发票;
10.票面严重破损、污染,主要项目内容无法辨认的发票及无法提供中奖发票原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具的发票。
六、其他事项
(一)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可向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二)消费者兑奖后销售方红冲或作废发票以及消费者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奖金的,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发票中奖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领奖机构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
(四)使用抽奖所得购物卡消费所开具的发票,不予参加此次抽奖活动。
七、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州商务局所有。
特别提醒:此次发票抽奖活动期间,消费者个人(自然人)按照上述要求开具发票后,发票信息将自动存入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并按规定自动参与发票抽奖活动。消费者个人(自然人)仅须保存好按照上述要求开具的发票原件,作为日后兑奖凭证。
延边州商务局
2021年3月8日
(来源:延边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