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女子注射美容 玻尿酸满脸游离获3万赔款

19.03.2019  18:42

  注射美容3个月,玻尿酸满脸游离,延吉市民金女士在一家无资质美容院注射玻尿酸后,不美容反毁容。去年3月,在延吉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她获得了3万元的赔偿。

  据统计,2018年,全州消协组织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5.32万元,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予以加倍赔偿的投诉13件,加倍赔偿金额6.4万元。金女士就是其中一位。2017年底,她到美容院花3000元接受注射美容服务,在额头和下巴部位注射了玻尿酸。该美容院业主介绍,为她实施注射的是专程从北京请来的教授。但注射3个月后,她的脸部出现了痒、胀痛等症状,且玻尿酸因无法正常吸收出现游离,下颌部有些变形。她多次与该美容院业主协商无果,向消协求助维权。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等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进行修复与再塑。”市消协副秘书长许真表示,注射玻尿酸属于医疗美容范围,该美容院作为生活美容院,没有医疗美容的资质,不具备相关设备,经营环境也不符合要求。而且,按照相关规定,注射美容必须由专业医师实施,美容院聘请的所谓“教授”,无法提供相关医师资格证等证明,其真实身份无从考证。该美容院的服务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51条规定,根据金女士的脸部受损程度以及后续修复、康复治疗所需,许真建议美容院业主赔偿金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总计3万元,并退还3000元手术费,金女士自行承担后期修复和治疗费用。对此,双方无异议。

  消协提醒,医疗美容需要持有相关医疗机疗许可证才能从事相关项目经营。实施医疗美容手术的医生也要具备相关医师资格证。建议消费者在美容手术前和美容院方面签订风险担保书或相关合同,明确注明术后风险、禁忌症等事项,一旦遇有不良反应,在与美容院沟通后,一定要尽快到医院诊断、诊治,必要时可到司法机关做司法鉴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延边晨报记者 康颖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