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旁建4S店居民起诉规划局 法院:项目符合规定
2013年9月, 长春市民李淑华(化名)从长春市规划局公示的信息得知,小区附近要建一个汽车4S店,且该项目离自己居住的9栋楼距离最近,此事遭到她和小区内其他居民的反对。此后,市规划局组织了听证程序,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李淑华以该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公示等为由将长春市规划局诉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居民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9月,长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高新区某地4S店项目向长春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文件和图纸。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依法对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进行公示,遭到周围居民的反对。
11月1日,市规划局举行听证会,项目周围居民(利害关系人)受邀参加。听证会上,规划局对建设项目用地、围墙建设形式、位置及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在听取居民意见后,规划局对建筑间距进行调整。同时,双方经过协商,由建设单位给予存在利害关系的居民一次性补偿。此后,经审核,同年12月31日市规划局向4S店项目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4年,李淑华以该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公示,存在遮挡原告房屋采光,涉及污染物行业,侵犯自己所在小区土地、围墙等情况为由,将长春市规划局诉至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诉规划许可。
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
因长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汽开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同年8月28日,法官组织原告、被告到第三人施工现场进行了现场调查。
汽开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第三人向被告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交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等材料,被告受理后,依法对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并对拟建项目进行调整。被告组织的听证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第三人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并认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的楼间距问题,比照《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原告居住的9栋主日照面(南面)与4S店建筑北面未成平行相对建设,现场测量从4S店建筑北墙面测量至9栋主日照面(南面)建筑间距为26.06米,超过18米的最低标准。按照楼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1.97倍的要求,4S店建筑间距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另查,4S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水平符合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向第三人核发被诉规划许可,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淑华的诉讼请求。此后,李淑华持原审起诉意见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春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长春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长春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4S店项目与李淑华所在的小区9栋楼主日照面、侧面之间的建筑间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张玉卓 王长安 记者 李艳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