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商应该承担的保证金 咋就转嫁给业主了
居民交贷款保证金票据
当你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房子的时候,是否被开发商收取了一笔叫做“贷款保证金”的费用呢?长春市民郑女士在2013年,在新星宇观塘小区买房时,就被收取了这样一笔费用,而最近同样买房子的同事,却告诉她这笔费用不合理。6月11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说,这笔费用是应该由企业承担的,而不是业主个人,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是将保证金转嫁给业主个人,居民有权不交。
居民: 收取贷款保证金 朋友告诉不合理
长春市民郑女士家住南三环与亚泰大街交会处附近的新星宇观塘小区。6月10日,她和同事在办公室聊天时,说起买房子的事情,“我同事说,开发商让交贷款保证金,她说是不合理的,所以她不交。我突然意识到,2013年,我买房时也交了这样一笔钱。”郑女士说。
6月11日,郑女士找到了自己交“贷款保证金”的收据,收据上写明缴纳贷款保证金6900元,日期是2013年6月7日,票据上盖着带有“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头的红章。郑女士说,“我家房子是140平方米的,当时被收了这些钱,当时很多人都交了,开发商说不交这笔费用,就不让公积金贷款。所以大家就都交了。”
开发商: 情况需要调查了解
6月11日下午,记者来到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客服部工作人员说,该地产公司下有3个子公司负责地产开发,新星宇观塘是其中一个地产公司的项目,总公司对其可以进行管理,“具体的情况,我们需要调查了解清楚,具体收没收到这笔费用,有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然后咱们可以电话答复。”随后,记者将自己的联系方式留下后离开。
当日傍晚5点前,记者并没有接到该房地产公司的任何电话答复。
相关部门: 应由企业承担 不应转嫁个人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说,收取贷款保证金,是企业应该承担的阶段性的担保,会根据企业的资质,给企业制定保证金的金额。当房地产项目转现后,也就是普遍意义上的取得房产证,然后会将保证金返还给开发商。“贷款保证金,应由企业来承担,不应该转嫁给业主个人。”工作人员说,“如果开发商收取这笔费用,是不合理的,居民有权不交。”
律师: 可要求开发商返还 拒不返还可投诉
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朱大勇律师说,这种行为是开发商规避了自己的风险和责任,将风险和责任转嫁给业主,属于不合理收费。如果业主已经被收取此项费用,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费用,如果开发商拒不返还,业主可以向消协、工商等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