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撤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03.05.2016  13:24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  

  

    

  

  

   桂环人字〔2016〕15 号  

  

  

   环境保护厅关于撤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自治区编办《关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桂编办复〔2015〕43 号)和《关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桂编办复〔2016〕2 号),同意我厅 成立水环境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环境保护综合监察处,撤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根据厅党组的决定,2015 年 9 月组建了水环境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2016 年 3 月组建了环境保护综合监察处。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不再保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该处有关工作已于 2016 年 3 月底与相关处室进行了交接。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人员工作调整如下:卢园娥、王昆、李昆明、黄睿智等四名同志调整到环境保护综合监察处工作;黎恒同志柳州挂职结束后到水环境管理处工作;何能贤同志回到环境监测处工作;梅翰云同志调整到水环境管理处工作,近期兼顾大气环境管理处有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 年 4 月 7 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环保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 年 4 月 18 日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   

  

   桂环人字〔2016〕18 号  

   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机关部分处室职能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自治区编办《关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桂编办复〔2016〕2 号)、《关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桂编办复〔2015〕43 号)和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调整机关部分司局“三定”方案的通知》(环人事〔2016〕26 号),为对应环保部的工作,经厅党组研究,现就我厅机关部分处室职能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水环境管理处(简称水处)  

  

  

  (一)职责调整

  

  

  1.划入总量处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相关职责;

  

  

  2.划入生态处农村环境保护及相关协调机制日常工作职责;

  

  

  3.划出全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及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指导工作的组织实施职责,交由生态处负责。

  

  

  (二)主要职责

  

  

  负责全区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污染防治政策、法规、规章、规划、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水环境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测算并确定水环境容量,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重点海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拟订全区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具体工作,提出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协调处理水环境污染纠纷;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和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市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参与有关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大气环境管理处(简称气处)  

  

  

  (一)职责调整

  

  

  1.划入总量处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相关职责;

  

  

  2.划入生态处秸秆焚烧污染防治职责;

  

  

  3.划出土壤环境管理相关职责,交由重金属处负责;

  

  

  4.划出组织协调全区有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和调查处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恶臭、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政策、法规、规章、规划、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和相关环境功能区划等工作;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组织各市开展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拟订全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工作;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指导或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措施;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各市制定、公布本辖区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组织实施全区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具体工作,提出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考核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负责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器械的大气污染管理,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有关国际环境公约履约工作。

  

  

   三、重金属污染防治处(重金属处)  

  

  

  (一)职责调整

  

  

  1.划入科标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组织拟订职责;

  

  

  2.划入生态处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职责;

  

  

  3.划入气处土壤环境管理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

  

  

  负责全区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管理有关政策;拟订我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管理政策、规划、规范、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测算并确定土壤环境容量,开展土壤环境承载力评估;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负责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其他土壤污染物减排、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工作,承担土壤污染物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监督管理土壤环境保护、农膜污染防治工作;负责重金属污染环境保护修复示范工程;参与重金属污染源监管;参与全区重大重金属、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应急和调查处理;参与重金属污染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参与反化学恐怖袭击工作;承担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有关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四、相关处室职责调整  

  

  

   (一)规划财务处(简称规财处)  

  

  

  1.划入总量处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的综合协调职责。

  

  

  2.划入法规处生态补偿政策拟订职责。

  

  

   (二)科技标准处(简称科标处)  

  

  

  划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以及环境管理相关规范的组织拟订职责,交由相关业务处承担。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简称环评处)  

  

  

  划入总量处排污许可综合协调职责。

  

  

   (四)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简称生态处)  

  

  

  1.划出农村环境保护、秸秆焚烧污染防治和土壤环境管理相关职责,交由水、大气、重金属处承担;划出农村环境保护协调机制日常工作职责,交由水处承担。

  

  

  2.划入水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等职责。

  

  

  3.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取消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审批职责。

  

  

   (五)政策法规处(简称法规处)  

  

  

  划出生态补偿政策拟订职责,交由规划财务处承担。

  

  

   五、有关工作分工  

  

  

   (一)环境标准  

  

  

  科标处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标准规划、计划、管理办法和标准制订技术规则,负责标准立项、协调和审核报批等工作,制订基础类标准和环境基准,组织环境标准的实施评估工作;归口指导标准技术支持单位业务工作。

  

  

  业务处负责提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制修订建议,经科标处审核立项后业务处组织拟订,科标处参与标准拟订工作过程,有关标准报厅务会审议后,由科技标准处报送科技标准司备案。业务处负责拟订环境管理相关规范,按程序报批。

  

  

   (二)排污许可  

  

  

  水、气、重金属处负责各自领域的排污许可工作,环评处负责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

  

  

   (三)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  

  

  

  水、气、重金属处负责各自领域的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工作,规财处负责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的综合协调。

  

  

   (四)环境影响评价  

  

  

  环评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和审批原则、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审查、组织审议审批意见;在印发审批文件时,相关业务处会签。

  

  

   (五)环境监测和信息  

  

  

  环境监测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开展环境监测站点规划布局和选点。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业务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交平台进行共享。

  

  

   (六)生态补偿  

  

  

  规财处归口负责生态补偿工作,会同相关业务处拟订生态补偿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研究提出生态补偿方案。

  

  

   (七)考核创建  

  

  

  将水处承担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职责,交由生态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开展相关工作。

  

  

   (八)环保专项资金管理  

  

  

  规财处归口管理环保专项资金,会同有关业务处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制定工作方案、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审查等,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协助自治区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业务处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审查等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开展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政策成效评估。

  

  

   (九)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对和反生物恐怖袭击工作  

  

  

  全区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和调查处理工作由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牵头负责,其他相关业务处室配合。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负责反生物恐怖袭击相关工作。

  

  

   (十)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处理工作  

  

  

  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由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牵头负责,其他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六、其他事项  

  

  

  未涉及本次职能调整的,仍按原定职能方案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 年 4 月 22 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环保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 年 4 月 22 日印发

(责任编辑: 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