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小心帮朋友圈转发假广告兴许会摊事儿
城市晚报讯 9月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了这样一则消息:“小心!帮熟人在朋友圈发广告,竟要负法律责任?!”按照9月1日起实施的新广告法,普通人在自媒体帮忙转发广告,也属于广告发布者,确实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旦商品出现问题,而你作为广告发布者,也找不到卖家了,那你可就要替卖家“背黑锅”了。
碍于情面帮亲友转发广告
长春市民李小姐发现,最近朋友圈里好多亲戚朋友都陆续做起了微商。“卖化妆品、卖包、卖饰品等等,几乎卖什么的都有。”李小姐说,她的微信好友共有216人,其中微商就多达22人。李小姐常常会收到微商们发来的消息:“亲,麻烦帮我转发一下广告。”有的人甚至还会给李小姐发几个小红包表示感谢。“因为都是亲戚、朋友,碍于情面,我就都转发了。”李小姐向记者如实说道,商品的真伪,质量如何,她也一概不清楚。
在微信、QQ、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发布广告、帮忙转发广告,已经成为再平常不过的事情。长春市民李泽宇给记者看他的朋友圈,上面转发的广告,千篇一律的写着“自家姐妹的店,绝对信得过”“亲戚开的店,都是一品货源,质量有保证”等等语句。李泽宇说,遇到朋友求帮忙,他也会帮忙转发,但是时隔几天,他就会悄悄把广告删掉。“我也不知道他卖的东西是真是假,如果我的朋友因为看到我发的广告买了东西,一旦出现问题怎么办。”李泽宇说,如果朋友跟自己提出商品有问题,他也不知道该如何面对这位朋友和微商朋友,而如果朋友闭口不提,那么他们的感情也会受到影响。“总之一旦发生纠纷,就是两边都不讨好。”
个人转发虚假广告将担责
但是9月1日新广告法实施以后,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发布广告,涉及到的就不仅是朋友间的感情问题了,而是关乎法律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的消息告诉大家,“新广告法执行了,不要以为你最多只是虚假广告的受害者,作为普通大众的我们,竟然也会成为连带责任者。”
根据新广告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张严军律师表示,个人在朋友圈转发广告,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微信作为大家社交的自媒体平台,属“媒介”性质,作为自然人,市民在朋友圈转发广告,属于广告发布者。
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而且明确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通俗的说,权利人可以向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务,后果非常严重。”张严军说,即使广告发布者属于义务发广告,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但是如果广告有虚假陈述,误导消费者,也应承担责任。
发布虚假广告最高罚款200万
那么,一旦市民在朋友圈帮忙发布的是虚假广告,出现了问题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呢?张严军说,根据新广告法规定,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的,要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且,按照新广告法规定,一旦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广告发布者的刑事责任。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发生的纠纷问题,因为卖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商家,是个人之间因为日常消费发生纠纷,属于个人交易,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按照新广告法的规定,如果遇到类似纠纷,应当到法院进行起诉。
“不要以为转发广告只是举手之劳,大家应该为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张严军告诉大家,如果不得不帮忙转发广告,那么前提是一定要对广告主非常了解,做到所谓的“知根知底”,并且要对产品十分了解,确认广告没有进行虚假陈述,没有误导消费者。
(记者 卢玉鸽 实习生 王海凤 报道/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