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住互联网广告 新《广告法》有关互联网广告监管条款

17.07.2015  14:06

常上网的人可能都有过这样的体验:打开一个网页,首先“蹦”出来的是若干广告窗口,如同“狗皮膏药”般盖住自己想浏览的内容,当你点击鼠标去关闭这些广告窗口时,不是多次点击仍无法关闭,就是点击关闭按钮后反而打开一个新的广告页面,让人非常恼火。

  值得庆幸的是,这种现象将在今年9月1日之后有所改变。新修订的《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时,第六十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新《广告法》新增互联网广告监管条款的事实,人们拍手称快,名为“Nico_ORang”的微博网友评论此乃“网民福音”。有人分析认为,此番修法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原因在于该类广告已经登上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舞台,成为重要一员。

  发展速度快

  根据艾瑞和索福瑞的统计数据,2014年我国互联网广告经营额为1200~1500亿元,而电视广告经营额也不过1278.5亿元。另据中国广告协会互动网络分会的数据,2014年我国互联网广告经营额比上年增长51.7%。因为具有针对性强、速度快、受众面广等其他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互联网广告已发展为当今最具活力的新兴广告形式。

  然而,无须讳言的是,互联网广告在发展中也存在众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网站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特别是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点领域,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比较突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14年4月至8月,国家工商总局会同中宣部、国信办、工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等部门组织开展了为期近5个月的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其间,全国工商系统检查网站16.9万家,监测互联网广告112.8万条,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5232件。

  然而,一次专项行动并不能彻底解决互联网广告所有的问题,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亟须纳入法律框架。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双舟表示,由于历史的局限性,现行《广告法》只对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传统媒体的广告进行了规范,缺乏对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广告的监管。他说:“作为一种新型的广告形式,互联网广告在广告市场中占有的份额越来越大,对公众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不应游离于《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之外。因此,新《广告法》专门对互联网广告作出了管理规定。”

  新法亮点多

  除了规定要确保一键关闭弹出广告外,新《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的规范还体现在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而违反这一条款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则在第六十四条予以明确:“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此次新《广告法》中有关互联网广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5个条文中,即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相对于现行《广告法》都是新增内容。”刘双舟总结道。他认为新法具有5个亮点:“一是明确将互联网广告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内,二是禁止发布‘电子信息’骚扰广告,三是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四是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制止义务,五是明确了违法发布互联网广告的法律责任。”

  在大多数人为新《广告法》新增互联网广告监管内容鼓掌的同时,也有人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互联网广告有很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殊性,新《广告法》的专门条款却只有5条,这样会不会不足以起到监管作用?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表示,虽然新《广告法》直接、具体涉及互联网广告的条款不多,但它为互联网广告的监管规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新《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该法各项规定都适用于互联网广告,基本明确了互联网广告活动的法律框架和基本原则,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内容准则,为互联网广告活动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义务、责任,提供了法律基础。”张国华说。他同时表示,国家工商总局将以新《广告法》的规定为依据,制定更为具体的行政规章《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将在《办法》中对互联网广告有别于传统广告的特殊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刘双舟也认为,由于互联网发展速度太快,互联网广告的形式日新月异,《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的规范应当具有弹性,以便协调法律稳定性与互联网广告发展变化之间的关系。

  工商监管严

  相比公众的欢呼雀跃,面对新《广告法》新增互联网广告监管条款这一事实,作为广告监管主体的工商部门,感受更深的是压力和责任——虽然有了法律作后盾,但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仍非易事。

  与传统广告的传播、发布相比,互联网广告具有无限链接、实时更新、互动性强和信息量大的特点,而这些特点正是互联网广告监管工作的难点。调查取证难、管辖难和适应难是张国华总结的互联网广告监管的三大难题。

  对此,他解释道:“调查取证难是因为对监管时效的要求大大提高。一方面,互联网广告的无限链接和单个广告内容信息量的增加使得监管工作量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工商机关对发现的违法广告进行调查取证时,常常发现该广告已被更新或者不在原来位置、时间出现,难以查对。管辖难是因为对政府部门间以及工商系统内部协调配合的要求大大提高。传统广告活动主体的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基本一致,管辖方便,而互联网较为复杂,互联网广告经营者与其网站的登记备案、域名、实际经营地址往往不是完全一一对应关系。互联网广告经营的特点要求工商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进一步加强配合,协同办案。适应难则是因为新法对监管部门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广告的经营特点要求监管部门突破传统监管方式方法,掌握有关互联网专业知识,探索监管新办法新机制,真正学会和实现以网管网,提升工作效能。”

  张国华表示,工商机关下一步将依据新《广告法》,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依托国家工商总局委托浙江省工商局正在建设的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加大监测力度,强化执法办案,并抓紧出台《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切实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

来源: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