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国税12366热线2014年12月热点问题

25.12.2014  12:33

 

1、企业的固定资产符合多种加速折旧政策,应如何享受? 答:根据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9〕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八、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2、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能否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八、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3、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哪些方法? 答:根据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9〕81号 )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 八、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4、安置残疾人单位可否同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5、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应在什么时候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的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6、购买加油卡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8、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9、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0、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分别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